在當下經濟社會發展的背景下,很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也有開展副業增加收入或者豐富生活的想法 ,不過,需要明確的是,并沒有所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從事副業的“正向清單”。
但2025年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劃定了清晰的從業“紅線”,明確禁止以下6類違規副業,只要不觸碰這些紅線,也無需過度擔心紀委查核。
一是“掛證”取酬。部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擁有諸如建造師、會計師等職稱證書,便想將證書掛靠企業牟利,即便未實際執業,這種行為也屬違規。杭州曾有某干部因掛靠一級建造師證,每年收取8000元而被黨內警告。而且,如果證書涉及企業違法活動,掛證者還將承擔相應責任。這是因為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利用自身證書資源違規獲利,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職業規范。
二是借“理財”名義違規圈錢。利用職權或內幕信息炒股、投資非上市公司、參與PE基金等均被禁止。某省金融辦主任通過PE基金非法獲利2000萬元,最終被“雙開”。證券從業人員更是被明令禁止進行證券交易。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信息進行理財活動,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三是有償中介。為項目招標、房產購買等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費用,本質是權錢交易。江蘇太倉一干部因收取20萬元“中介費”牽線買房,最終被判受賄罪獲刑3年。公職人員手中的權力本應用于為公眾服務,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是將權力變現,嚴重損害了公職人員的形象和公共利益。
四是違規兼職。未經批準在企業兼職或經批準但額外取酬均違規。山東某干部掛職期間私領企業薪酬,被黨內警告并追繳所得。不過,像高校教授創業等符合規定的情形除外。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履行公職,如果隨意兼職取酬,可能會影響本職工作,也容易滋生腐敗問題。
五是攬私活。用職務資源承攬私活、虛假報告牟利屬濫用職權。某環境監測站工程師私接環評項目并出具62份假報告,引發污染事故,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行為將公共資源用于個人私利,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六是其他隱蔽營利活動。包括退休后違規從業、利用信息差投資等。某市發改委原主任退休后任關聯企業顧問,收取150萬元顧問費被立案,這凸顯了“期權腐敗”監管升級。公職人員即便退休后,也不能利用之前的職務影響力違規從業。
中央紀委數據顯示,2023年違規從業案件占職務違法的17%,這表明公權力與市場間“隔離帶”正加速筑牢。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定要牢記這些規定,嚴守紀律紅線,這既是對職業的敬畏,更是對自己政治生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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