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律師會見當事人是行使辯護權的關鍵環節。不過,這個過程中隱藏著不少執業風險。律師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以及執業規范,避免觸犯法律紅線。
下面從實際操作的角度,詳細剖析這些風險點,并給出防范建議。
一、會見的常見禁忌行為
根據全國律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律發通〔2017〕51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關規定。未經允許,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藥品、財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友會見。”在實務中,常見的會見違規行為總結如下:
(一)禁忌傳遞東西:會見時禁止傳遞物品或信件
雖然律師與當事人有通信權,但是律師會見時是被禁止傳遞紙條、信件或物品。部分看守所會見公示,警告處罰案例,常見的就是關于律師會見違規傳遞信件的。
另外,關于吸煙的問題,廣州的所有看守所基本禁止會見時給當事人抽煙。當事人是否可以在會見時吸煙,律師會見時如果不知道的,最好與管教詢問是否許可。
(二)禁忌成為工具:會見時家屬或當事人轉達的話語要慎重,不能做當事人串供、毀滅、偽造、轉移證據的工具
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如果真的實施某犯罪行為,會非常在意案件關聯的證據。如果當事人讓律師傳遞一些話語是涉嫌如何處理什么東西的,則這些話語律師要判斷是不是在毀滅轉移證據等,如果是則絕對禁止轉達。如果無法判斷,則也當作不知道,也禁止轉達。
同理對于轉達一些話語涉嫌串供的,妨礙證人作證的,則也禁止轉達,否則律師也可能涉嫌犯罪,因該項行為而涉嫌《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在少數。
(三)禁忌成為減輕量刑手段:律師在會見中禁止傳遞檢舉揭發犯罪的立功線索
當事人涉嫌犯罪,為了爭取立功情節,有時可能會急功近利,希望律師幫助傳遞立功線索。事實上,當事人這樣做是在做無用功,辦案機關是要核實立功線索來源,如果是來自律師,按司法解釋規定,這種情節不能構成立功。
(四)禁忌成為泄密工具:透露案情給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
律師會見當事人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偵查階段多數仍屬于保密范疇的信息。如果有未歸案的同案人,律師在與家屬溝通時要注意陳述的范圍,要注意避免與未歸案的同案人接觸,避免同案人直接從律師處獲取信息。如果執業律師不警惕,這種行為可能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38條,會面臨司法行政機關處罰的風險。
二、會見風險防范的6點建議
1.律師在會見前,要存好隨身物品,一般攜帶筆、紙、授權委托書或電腦等必要材料,這樣可以避免被懷疑夾帶違禁物品。
2.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堅決不能私自傳遞物品,不宜教唆當事人翻供,也不能代當事人傳遞家屬那些可能影響案件的話語,比如“你家人讓你別承認”這類話;也不得在會見過程積極暗示、利誘等方式誘導當事人作出虛假供述包庇他人犯罪。
3.會見結束后,要求當事人在會見筆錄每頁都簽字,并注明“以上內容經本人確認無誤”。與家屬溝通時,避免接觸未歸案同案人員,與家屬溝通的范圍也要注意邊界,不得實施串供,偽造以及傳遞立功線索的行為。
4.交給當事人簽字的材料限于刑事辦案需要,并且最好經過看守所的管教在場下傳遞。
5.妥當處理家屬和當事人要傳遞的信息。要預判傳遞的內容是否可能涉及違法犯罪關聯,刑事律師會見時,對于明顯違反規定的上述禁忌的會見行為,可以委婉表達堅定地拒絕,避免因小失大。
6.如果遇到辦案機關阻礙會見、監聽等行為,律師要通過拍照、錄音等方式留存證據,及時向律師協會或檢察機關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刑事律師在會見輔導當事人時,對于家屬和當事人的訴求,在轉達和溝通時,要注意執業的邊界。當事人和家屬有時可能不知道法律規定,對妨害司法的行為認識度不夠,律師在輔導時就要向其強調相應的執業規范,避免當事人和家屬二次面臨刑事風險,同時避免律師面臨執業風險甚至刑事風險。
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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