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份,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一份裁決,支持當事人因承辦律師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要求律所賠償350余萬元的仲裁反請求,裁決律所賠償351萬,引來法律圈的震驚和關注,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甚是熱鬧。
日前(4月3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因廣州仲裁委員會已經同意重新仲裁本案,而裁定終結本次撤銷程序。
其中的核心內容是,《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九十二條就簡易程序的適用、第九十六條就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作出了規定,然而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羅蘭提出反請求后,在保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故(2023)穗仲案字第14502號仲裁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的規定,廣東某某某律師事務所與羅某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可由廣州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
本院已于2025年4月10日通知廣州仲裁委員會對該糾紛重新仲裁,廣州仲裁委員會亦表示同意對該糾紛重新仲裁。因廣州仲裁委員會已決定對案涉糾紛重新仲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應裁定終結本案撤銷程序。
閱讀鏈接:讓很多律師看后稱驚出了一身冷汗的廣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涉案律師的“控告書”
近日,法律圈流傳著一份廣州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涉案律師的“控告書”,讓很多律師看后稱驚出了一身冷汗。裁決書及控告書很長,都是已經公開的材料,可以自行查找就不轉發了,事情的經過概括如下:
律師先是代理了當事人為被告的打了一個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案件,標的額是5000萬元,約定律師費為15萬元。經過一番的證據、事實、法律的爭議審理(過程就不描述了,律師對此處理結果正在控告)之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支付300多萬元等內容。
案子打完了,當事人卻拖延支付部分的律師費,于是律所便提起了仲裁申請。當事人則提起了反請求,主張律師未盡到代理義務導致自己敗訴,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后,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申請請求中的部分律師費,同時也支持了當事人的反訴請求,裁判律所賠償300多萬元,正好是當事人一審被判要支付的金額。
仲裁委裁決律所如此賠償的理由是,在相關訴訟案件中,代理律師本應審查案情提起訴訟時效的抗辯卻沒有提出,屬于“疏于研判案情”,“違反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由此導致的案件敗訴,律所需要按照造成的案件結果支付賠償金。總結起來就是,仲裁委認為是律師的失職,導致了當事人的損失。
裁決書的核心部分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九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盡職盡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通過熟悉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來保護其合法權益。申請人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服務的機構,在收取對價后,就有義務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能為被申請人提供全面、完善的法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勤勉盡責履職,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但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的全權委托后,在代為訴訟的過程中卻疏于研判案情,未對《股權轉讓協議》中李某某股權轉讓款請求權是否經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審查,違反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申請人未提出時效經過的抗辯,導致被申請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351.621萬元股權轉讓款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系有償的委托合同關系,申請人在執業中未勤勉盡責履職,存在過錯,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申請人的過錯不必然導致李某某股權轉讓糾紛的發生,亦即被申請人承擔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20872 元與申請人執業過錯之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故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金額應為351.6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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