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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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增減。
那么,如果違約方一審未出庭答辯,二審中是否還可請求減少違約金?
最高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訴劉某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違約方在二審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二審法院應當就是否調整違約金進行審理,不能僅因違約方在一審中未答辯、未出庭而視為其放棄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二審法院應綜合考慮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斷。對于違約方的不誠信訴訟行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違約金標準的確定問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雙方雖在《合作協議書》中約定了違約金標準,但劉某上訴提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二審法院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預期利益、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因素,確定劉某向陳某支付違約金的標準。
二審法院認為以15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為宜。據此,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周軍律師提醒,違約方一審未出庭答辯,在二審中仍有可能請求減少違約金,二審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當事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依法、合理地行使訴訟權利,以實現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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