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社等,是經過嚴格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它們在國家金融體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受到《商業銀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范。
金融機構在借貸業務中有一套相對完善的風險評估和定價體系。它們可以根據央行的基準利率,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確定貸款利率,并且在借款人逾期還款等情況下,按照規定收取罰息和復利。
那么,如果民間借貸中,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可以收取罰息和復利嗎?
最高院在《貴州勇云鋒礦業有限公司、貴州錫安氧化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罰息和復利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逾期違約金,與一般違約金無本質區別。目前,沒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禁止非金融機構在借貸中收取罰息和復利。
最高院認為,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系中國人民銀行針對金融機構就利率所作的專門規定,旨在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計收罰息和復利并非是金融機構的專屬權利。罰息和復利實質上均屬逾期違約金,與其他違約金在法律性質上并無本質區別。目前尚無法律、司法解釋明確禁止金融機構以外的市場主體在借款關系中收取罰息及復利。
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貴陽農商行西南商貿城支行將其在《借款合同》《抵押/質押/保證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均轉讓給錫安公司,從《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合同對價來看,貴陽農商行西南商貿城支行轉讓的并非不良貸款,且《借款合同》約定的罰息和復利總計并未超過年利率24%。故勇云鋒公司提出的2019年6月27日起不再計收復利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非金融機構也可以在借貸中收取罰息和復利,但約定的罰息和復利總計并未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目前是LPR的四倍)。
在非金融機構借貸糾紛中,非金融機構按照過高的比例收取逾期利息(類似于罰息)和對未支付利息再計算高額的復利,法院可能會參照當地民間借貸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等因素,對這些費用進行調減,以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法律雖然沒有對非金融機構在借貸中收取罰息和復利有禁止性規定,但非金融機構在開展借貸業務時,應當謹慎對待這一問題,如果要在合同中約定類似條款,應當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不要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上限。
周軍律師提醒,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張合同效力時,法院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解決過程中,要充分重視合同效力問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關注點贊轉發,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