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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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的諸多場景中,合同糾紛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而合同效力的認定,無疑是處理此類糾紛時至關重要的一環。實踐中,常出現當事人未對合同效力明確主張,卻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因合同效力問題引發復雜局面的情況。
那么,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張合同效力,法院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嗎?
最高院在《遼寧立泰實業有限公司、撫順太平洋實業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效力原則上屬于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審查的范圍,即使當事人沒有明確主張《協議書》及其附件未生效,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
最高院認為,
關于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分別規定了合同生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等情形。
其中,效力未定合同即“未決的不生效",原則上不生效,但因當事人追認而生效,該合同的效力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可撤銷合同屬于“未決的生效",即原則上生效(被撤銷前仍然有效),但可因當事人申請撤銷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最終決定,當事人自身難以全部完成,須訴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不生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屬于在合同效力上不同性質或者類型的合同,故對不生效合同不應適用有關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
如上所述,案涉《協議書》及其附件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不發生效力的合同(即效力未定合同)。鑒于合同效力原則上屬于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審查的范圍,盡管本案當事人沒有明確主張《協議書》及其附件未生效,本院也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
一、二審法院本應當在準確認定合同效力的基礎上,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判決撤銷《協議書》及其附件有所不當,但二審法院的該判決結果與本應確認《協議書》及其附件不生效的預期法律效果,均是否定《協議書》及其附件的約束力,對本案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確定并無實質影響,本院在此予以指正即可。
周軍律師提醒,即使當事人沒有主張合同效力時,法院可直接作出審查認定。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履行及糾紛解決過程中,要充分重視合同效力問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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