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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燕志華
5月28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胖東來與被告段某的名譽權糾紛案,并當庭宣判:判決段某發布宣讀書面道歉信的視頻,書面道歉信的具體內容需經法院審核,發布后30日內不得刪除,并賠償胖東來經濟損失共計40萬元。
一、胖東來贏得沒有懸念,案件具有輿論價值
從案件宣判后的網民留言和自媒體的文章取向看,大家對于案件的基本態度是,炮制事件的段某終于受到法律懲處。
此案沒有什么懸念,輿論審判早就給出答案了,因為在胖東來給出調查報告后,事情反轉了,段某也已經被放在道德審判庭上被網民批評了。此次法庭給出結果,顯示輿論審判和法律審判達成了共識。只要網民道德觀點和法庭結果是一致的,那就表明案件沒有懸念。
雖然案件結果四平八穩,但是宣判后網絡影響很大。這也是近年來較為少見的引發巨大輿情后,然后又走進法庭的事件。很多輿情主體不愿意走到打官司這一步,因為幕后牽扯因素太多,擔心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產生次生輿情。
胖東來敢于打官司,在于其日常民生路線打造了較深的形象護城河,網民不會一下子被段某帶到溝里,再加胖東來是民營企業,沒有國有企業那樣的心理負擔。
此案的最大意義,在于輿論導向價值。案件會警告很多網民,不能認為網絡的流量時代就是渾水一潭,只要有粉絲群體就能無事生非,然后渾水摸魚。一旦法律介入輿情事件,那如同閘門落下,流量立止,而且肇事者會落入裸奔狀態。
社會心理就是這么奇怪,你整天普法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說多了反倒成了口水歌,很多網民置若罔聞,左耳進右耳出,但是一個有說服力的案件,往往具有殺傷力,會一錘定音。這警示我們,以案說法,才有說服力。
二、法律走上前臺應對輿情成了顯著現象,但是“公私有別”
近年來,大家會發現一個現象,很多大企業的公關部門開始和法務部門聯手應對輿情事件,或者公關部門不再出面,直接由法務部門報警、然后法庭見。
公關部門往往是從關系入手,梳理各種社會關系、利益關系,追求心理安撫和關系平衡,最后握手言和。
但是法務部門不一樣,往往直奔法律主題,簡單粗暴,結果反倒簡單明了,但是肯定會有一勝一負,很少和解。
比如,小米公司不久前在爆發輿情后,由法務部門出手,通過法律手段懲處幾個流量黑手;
河南牧原股份曾經遭受一些自媒體的信息轟炸,導致股價波動嚴重,公司通過報警、懲處造謠者,網絡很快就風平浪靜了。
法務部門走上前臺,應對公司面對的一些網絡問題,這個現象如何看?
一來,網絡流量往往沒有是非,不講法律和道理,只要突發離奇,甚至碰瓷法律道德,就會引發圍觀和討論,肇事者往往會順利達到引發關注、吸引粉絲、成為網紅的目的,至于社會后果,他們并不在意,黑紅也是紅,很多自媒體往往以“引爆”為目標,導致機構熱點不斷;
二來,公關部門往往追求關系平衡,希望和爆料者做個交易、達成和解,這種做法反倒鼓勵對方搞大事態,陷入不可收拾狀態;
三來,中國網絡輿情的規律就是“弱者即正義”,大型機構、強勢部門常常遭遇網民集體抨擊,導致他們不敢出面講道理、談法律。步步退讓,戰線失守;
四來,中國網絡輿情走到今天,很多人愈來愈發現,退讓和妥協沒有出路,反倒陷入和稀泥混亂狀態,不如起而論劍,于是法律成為最優選擇。
但是也要看到一個現象,那就是今天讓法務部門出面、敢于和網絡事件較真,并走上法庭的絕大多數都是民營企業,而政府部門和國企央企,反倒很少。
這在于,民營企業缺乏權力和關系的杠桿,最后的保障只有法律,法律是社會底線。民營企業沒有公權力帶來的矛盾纏身,不怕被網民揭底。民營企業如果有“老底”,早就被收拾了,或者像聯想那樣,被意見領袖司馬南帶領網民打得失聲。這也告訴我們,法治環境,才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因為這是民營企業最后的護身符。
而政府部門和國企央企,處于網民更為嚴厲的監督之下,只要一件事引發官司,就會有十件麻煩事被曝出來,而且一旦和公權力聯系起來,就會一團亂麻,法理情陷入混戰,最后一地雞毛。網民愈戰愈勇,地方步步潰敗,而地方一旦潰敗,城市形象、文旅環境、營商環境就會被黑化。所以,除了顯而易見的謠言可以舉報處理,更多時候,息事寧人,高掛免戰牌,反倒成為最優選擇。
三、胖東來贏了官司之后的隱憂
我為胖東來贏了官司感到高興,從輿情應對走向法律治理,這是中國社會進步的方向,但是我由此也產生一種隱憂。
法律意味著嚴整的社會秩序,需要事實和依據才能采取行動。比如,在此次接近30頁的判決書里,有一句話寫到:“人人都有發聲的權利,但言論自由并非無邊無際,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發聲應基于事實理性表達,避免為博取流量或發泄情緒而觸碰法律底線”。
文內“網絡發聲應基于事實理性表達”,中間沒有標點符號,雖然可以理解為“應基于事實,理性表達”,但是也可以理解為“應基于事實理性而表達”。兩者意義是不同的,前者說的是“事實”,后者說的是“事實理性”,不過二者都是指向需要事實或者理性才能公開發聲。
這種說法自然是對的,但是放在社會之中,往往要面對復雜現實的挑戰,從而導致很難基于事實理性表達。
在現實社會里,針對大型機構、著名品牌的監督,如果只能基于法律、事實和理性,那么很多監督根本沒辦法進行。社會個體為此需要進行舉證、尋找證據,但其代價是非常高昂的,為此往往很難持續下去,這會推高舉證和監督的壁壘,從而事實上成為大型機構的保護城墻。
但是中國社會區別于西方社會的一個文化心理特征在于,中國人在哲學或者宿命方面,強烈地相信,強弱是相互轉化的。中國古代哲人很早就指出,“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也就是強弱相互轉化,弱者也有強大的作用。表現在社會實踐中,社會在大型機構和強力機構面前,出現了一個保護性機制,那就是個體百姓雖然不能舉證,但是可以自由地懷疑,而且統治者也認識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民間的懷疑和不信任,構成了強大的監督功能。
當更多人開始懷疑的時候,就是群體的懷疑,成為社情民意,也是古代官方民間采風的重要內容,會成為官方決策的依據。這就會形成一種社會機制,群體懷疑會倒逼大型機構去自我辯護,自證清白,并需要向社會進行某種形式的通報,從而推動社會矛盾的緩解和事態的平息。
網絡出現之后,實際上是把這種松散的社會機制進行了技術的加固,變成了一種技術賦權的制度。網絡有利于把社會分散的懷疑聚集起來,變成網絡上的群體觀點和群體心理。這就是網絡輿情。
中國數十年的網絡輿情,其實就是通過網絡,匯聚了中國網民的觀點、意見,乃至不滿心理和憤怒情緒,其中充滿了大量無來由的猜測,乃至謠言、傳言、流言。當某種觀點影響了一大片網民的時候,就會出現群體性的不滿情緒,輿情也就爆發了。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網絡輿情就是顯而易見的謠言、毫無根據的猜疑、包含人性惡意的揣測,但是當它成為群體性的觀點的時候,它就是網絡輿論,需要嚴肅地對待,并需要進行調查,然后給出通報。群體的懷疑和不信任對于社會秩序、公信力的腐蝕性是非常嚴重的,必須從更高的政治社會層面予以看待。即便是謠言,很多時候它也是發源于權威信息的匱乏,而出現的倒逼性信息,更何況,它還常常表現為一種群體的抗爭形式。
中國發展已經走在科學理性道路上的明證之一,就是中國經過數十年的網絡輿情的洗禮,已經形成了一個歷史上從未出現的強大的網絡公共輿論空間。任何權力和財富都會放在這里,受到網民和公眾的圍觀、評論,稍有不慎就會遭遇輿情的批評。這正在倒逼社會各方走在一個基本符合社會共識的軌道上。當然,在今天中美在全球進行激烈競爭的時代,這種公共輿論空間可能會導致決策的風險,因為眾多網民的看法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民意或者科學的觀點,有時候它僅僅是一定規模乃至更多網民的看法,但是壓力強大,甚至民意洶洶。涉及到國計民生的決策,需要在決策者、技術官僚、專家學者、社會輿論、新型智庫等各方之間,取得一個綜合平衡,并在政治智慧和可持續發展理性指導下,拿出一個最終決策方案。
回到剛才話題。在胖東來贏了官司之后,我的隱憂在于:
如果只有基于事實或者事實理性才能發聲,會不會因此而壓制網民正常的、作為天生權利的懷疑,從而導致他們不敢也無法發出懷疑和批評的聲音?
當然,在本案中的段某現在看來就是無理取鬧、無事生非,被人人喊打的,而且她作為網紅,有過類似做法,此前胖東來已經與其進行協商解決,遭其拒絕,從而才鬧到法庭。段某和普通網民并不一樣。
但是如果是普通網民對產品產生懷疑,但是又無力找到證據,他一旦上網發聲,那大概率是沒有事實的依據的,也必然會傷害到所涉企業的聲譽的,那會不會因此收到法院的傳票?
即便胖東來考慮到親民形象,不會輕易發起訴訟——畢竟對于胖東來這樣“走百姓路線”的企業來說,肯定認識到聲譽形象的管理,常常是“贏了官司,輸了形象”,因為你已經成了被武裝起來的食肉動物,不再是溫柔可愛的食草動物——但是更多的企業和機構,會不會受到此案的啟發,接下來動輒發起訴訟,給與舉報者迎頭痛擊?畢竟無憑無據的舉報和猜疑,本身毫無法律依據,進入法律程序那就毫無懸念會落敗。
中國網絡輿情之所以能夠推動社會的進步,在于有人發帖之后,就會引起圍觀,如果沒有普遍性,它就會沉底;如果能夠說服更多的人,就會產生傳播力,成為群體的觀點,從而成為輿情,最終倒逼社會機構主動自證,推動社會進步。但是,如果這個首發帖子的人,一開始就被要求刪帖,收到法律傳票,受到巨大壓力,他必然噤若寒蟬,不敢發聲,輿情就消失了。那么大機構背后的各種陰影和潛規則,就不可能在曝光于大庭廣眾之下和陽光之下,也就客觀上形成了屏蔽機制,假丑惡反倒被保護了。
再說,很多網民為何選擇上網發聲?經常是由于他們對于線下的法治環境產生不信任,或者是在線下的正常渠道走完一圈走不通或者走投無路之后,才上網發帖求助的。
如果一些機構借助法律武器,產生了強大威懾力,那顯然會降低網絡輿情的出現,普通人肯定不敢輕易挑戰它,這會對于網絡輿情和社會監督產生打壓后果。
所以,我的看法是,中國社會正在走在法治化的道路上,但是現階段的網絡輿情對于民意訴求的暢達和聲張不可或缺,它本身也是一種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從而成為建設健康社會一種必要的機制。在中國社會正在成長發育的階段,應將法治和輿情視為兩種不同的社會治理工具,將輿情治理視為法治建設的有益補充。過去數十年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治理,實際也是這么做的,但是在當下,很多社會機構將法律作為應對輿情的重要手段的時候,司法部門和社會大眾對此需要有一個更為理性的認識。
作者簡介:
燕志華 博士
高級記者/紫金傳媒智庫研究員/輿情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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