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該條款中的“用人單位不支付”,既包括未足額支付,亦包括拒絕支付等情形。對于該條款規(guī)定中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如何界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依法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因工傷發(fā)生的費用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并不存在再審申請人主張的適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再審申請人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圍包括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項目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4)魯行申2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臨沂市臨沭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臨*************,住所地臨沂市臨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陳某兵。
李*因訴臨*************履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職責一案,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3行終16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以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痹摋l款中的“用人單位不支付”,既包括未足額支付,亦包括拒絕支付等情形。對于該條款規(guī)定中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如何界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依法不屬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因工傷發(fā)生的費用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本案并不存在再審申請人主張的適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再審申請人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范圍包括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項目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審法院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其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韓勇
審判員:王海燕
審判員:郝萬瑩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海東
書記員:佟玉珠
溫馨提示:轉載請注明來源于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yè)律師”。
-勞動法專業(yè)律師-
一個專注于勞動用工領域的微信公眾號,只分享有價值的勞動用工信息。本號竭盡全力確保每一條推文的真實性,但關于專業(yè)問題僅代表作者在特定時期的觀點,不代表本號及作者的永久觀點。推文點擊原文鏈接可以查看推文出處,請關注者自行核實推文的效力及價值。聯系作者可在微信后臺留言。
勞動法專業(yè)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