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14日,公司向張三發送解除通知,載明“您已違反《保密協議》《競業禁止》的第二條商業秘密規定、第三條中3.2、3.6規定等;《勞動合同》《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的第5條、第7條7.2規定等;根據條款規定,您多次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極大影響及損失;經公司研究決定,依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5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恒風公司經營范圍與公司的經營范圍確有重合,兩家公司的同業競爭關系顯而易見。張三未就注冊成立恒風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及經理得到公司書面同意進行舉證。無論恒風公司是否為張三親屬使用其身份進行注冊,無論恒風公司是否實際運營,張三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在未經公司書面允許的情況下,以其自身名義投資設立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保密協議》的約定,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屬于合法解除,故一審法院對張三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三在與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設立恒風公司,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持股比例100%,該公司經營范圍與公司經營范圍存在一定程度重合,屬于生產經營同類或類似產品或提供同類或類似服務的企業。在張三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注冊成立恒風公司并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依據雙方間《勞動合同書》《保密協議》約定解除勞動關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系合法解除,應予維持。
案號:(2025)京03民終5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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