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席夢思認為,深圳席夢思等被告使用包含SIMMONS的域名、企業名稱,自稱“美國席夢思”,宣傳“源自美國,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過、創始人扎爾蒙席夢思” ,“與全球 107 個國家合作”等侵害席夢思公司
SIMMONS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索賠500萬+?
深圳席夢思認為,席夢思已經成為彈簧床墊的通用名稱,并非上海席夢思公司的注冊商標,無權禁止他人使用;SIMMONS已成為指代彈簧床墊的通用名稱,已失去了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深圳席夢思使用SIMMONS 、席夢思字樣來源于美國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的授權等;
一審法院認定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賠200萬+等;
二審法院認為,中文席夢思成為彈簧床墊商品通用名稱,與英文SIMMONS是否為彈簧床墊商品通用名稱并無任何必然聯系。深圳席夢思未能舉證證明SIMMONS已經成為指代彈簧床墊的通用名稱,相反,上海席夢思的舉證證實涉案SIMMONS商標經商標權人長期的宣傳、使用,在行業內知名度高,深圳席夢思使用“SIMMONS”,“SIMMONS GROUP”及域名等構成商標侵權;
深圳席夢思等使用包含SIMMONS的企業名稱,自稱“美國席夢思”,宣傳“源自美國,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過、創始人扎爾蒙席夢思” ,“與全球 107 個國家合作”等,構成不正當競爭;
吳曹李三人在美國注冊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唯一目的就是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制造國際化淵源,再回到中國進行商標的注冊和授權,以便欺騙和誤導中國消費者,加深與上海席夢思公司的市場混淆,獲得形式上的所謂權利依據。吳曹李潘四人與深圳席夢思等被告主觀上具有侵權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
二審法院認定侵權部分改判,全額支持500萬及合理開支15萬等。
附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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