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秦仲海 陸火
“看你橫還是我橫……玩死你!我跟你講,坐在這個位子上的人,這會兒都得規規矩矩說上一句‘我錯了’……然后求得咱們原諒,才有從輕的機會。”
遼寧省遼陽市公安局辦理的民營企業家宋志強“涉黑”案,出現了偵查人員訊問時威脅犯罪嫌疑人的一幕。說完這些話后,該偵查人員一邊叫著“我弄死你”,一邊將礦泉水潑向嫌疑人。
偵查人員威脅、恐嚇等刑訊逼供的過程,被全程記錄在同步錄音錄像中。
2024年11月29日,宋志強一審被認定“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獲刑5年6個月。檢方指控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則未被認定。
一審判決對宋志強等人“涉黑”的指控不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宋志強等人不具備黑社會組織的任何特征。筆者獲悉,宋志強本人在“去黑”后提起了上訴,堅稱自己無罪。
目前,遼陽中院已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尚未作出判決。
01 平均年齡60歲的“老弱病殘黑社會”
現年67歲的宋志強,是遼寧鞍山的一名民營企業家。2000年,宋志強通過鞍山市岫巖縣牧牛鄉政府的招商引資,投資并承包了當地的范家溝鐵礦。
經宋志強投資、經營后,企業逐漸扭虧為盈;2005年,宋志強購買了鐵礦,將企業轉變為個人資產,亦即后來的岫巖縣創大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大礦業”)。
宋志強親屬提供的資料顯示,創大礦業多次獲當地政府頒發的榮譽稱號,每年納稅上千萬元,2014年因納稅貢獻入選鞍山市納稅百強企業。
此外,宋志強本人多年持續向社會捐款捐物,資助貧困學生、受災群眾等。據不完全統計,其捐助的愛心款達上千萬元。
創大礦業歷年所獲的榮譽
這一切,在2022年5月戛然而止。該月,宋志強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遼陽市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022年7月,宋志強被批準逮捕。
根據知情人士介紹,宋志強案系遼寧省公安廳將“涉黑涉惡犯罪重點線索”交遼陽市管轄辦理。
與宋志強一同被抓的,還有創大礦業的6名保安(或已離職保安)。他們被指控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妨害作證罪”等。
最重的指控罪名,則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遼陽市白塔區檢察院指控稱,宋志強“為擴大勢力、聚斂財富……拉攏網羅人員,以成立保安隊為名,利用保安隊員以尋釁滋事為手段,肆意侵犯群眾利益,使保安隊員成為其氣壓、殘害群眾的工具和幫兇,逐漸形成以宋志強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白塔區檢察院指控宋志強等人“涉黑”
筆者注意到,以2022年案發時間為限,彼時,7名“黑社會”的年齡,分別為65歲、61歲、66歲、54歲、59歲、54歲、62歲——平均年齡,剛好是60歲。
一名辯護人指出,該案所指控的“黑社會”,由1名企業家和6名保安組成,7人皆為老者,如此微型且畸形的“老弱病殘黑社會”,實屬罕見。
02 政府建議下招聘保安維權卻成“犯罪”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宋志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主要圍繞保安隊所實施的一些行為;除“黑老大”宋志強外,其余被告人的身份,皆為保安或前保安。
宋志強親屬則介紹,創大礦業的“保安隊”,是出于維持礦山秩序和財產安全而成立;與部分鬧事村民發生沖突,系出于維權、事出有因,不該被指控為犯罪,更不應被認定為“黑社會”。
筆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創大礦業經營期間,與當地村民曾發生過多次沖突;有村民數次沖擊創大礦業的廠區、打砸保安室等。
岫巖縣法院2012年11月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宋志強承包礦山后,有村民要求補償,經法院判決敗訴后,多名村民于2011年3月至4月圍堵礦山;最終,三名村民因破壞生產經營罪獲刑。
三名村民因破壞生產經營罪獲刑
知情人士介紹,村民與創大礦業的沖突根源,在于創大礦業的經營行為與村民的利益訴求之間形成了沖突。
宋志強親屬則介紹,創大礦業曾多次向當地職能部門求助,希望能派警員到礦區維持秩序;但相關部門建議創大礦業自己聘請保安人員。
當地政府認為,部分村民阻止礦山正常生產“屬違法行為”
在政府職能部門的建議下,宋志強聘請了曹某等6名保安。該6人中,除曹某在礦廠工作了四年外,其余保安工作的時間均不長。
宋志強親屬說,其中的高某于2007年5月入職,僅工作一個月后便離職;張某工作了三個月后離職;王某工作時間約半年。
該案開庭審理時,一名辯護人在庭上指出,大部分保安入職時間極短,有些互相之間甚至沒見過面,卻將這些人員均指控為“黑社會成員”,顯然不妥。
該辯護人還強調,創大礦業本身便是部分村民因利益訴求而破壞礦企生產經營的受害者,保安隊是為了應對不法侵害、保安企業合法權益而成立。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特別是尋釁滋事事實,不僅不應被認定為犯罪,總體上反而具有防衛的性質。”辯護人表示。
事實上,針對部分村民要求創大礦業給予經濟補償的問題,筆者獲取的一份于2011年3月作出的《情況說明》稱:
政府認為,村民提出的“讓礦山給村民一定經濟補償”的要求,無正當理由,村民阻止礦山正常生產,屬于違法行為。
03 有偵查人員訊問時威脅、恐嚇嫌疑人
該案庭審時,辯護人還指出,偵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威脅恐嚇、指控誘供等非法取證問題。
遼陽市白塔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亦顯示,多名涉案人員的訊問筆錄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被予以排除;其中一份訊問筆錄被排除的理由為,不排除疲勞審訊的可能。
一審判決書顯示,多份訊問筆錄被作為違法證據予以排除
多份違法取得的訊問筆錄被排除的背后,還有更多令人觸目驚心的威脅、恐嚇被訊問人的違法情形。
根據公開庭審的情況,辯護人曾當庭指出:偵查機關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清晰、完整記錄了偵查人員直接刑訊逼供、威脅、恐嚇、辱罵等情形。
例如,2022年5月17日,偵查人員在訊問一名嫌疑人時稱,“看你橫還是我橫……玩死你!我跟你講,坐在這個位子上的人,這會兒都得規規矩矩說上一句‘我錯了’……然后求得咱們原諒,才有從輕的機會。”
該偵查人員還一邊叫著“我弄死你”,一邊將礦泉水潑向嫌疑人。
又如,2022年6月7日,偵查人員在訊問一名嫌疑人時,用手推其胸膛、用手指戳其頭部,口稱“我這個人脾氣相當不好……我現在是警察,你是犯罪嫌疑人,你最好也給我眼淚汪汪,我TM可以饒你一命……”
該偵查人員還稱,“我告訴你,你不好好說,別人來好好說,事我都算你頭上。來這住一段時間,全說你指使的,我全算你頭上。”
此外,辯護人在庭上指出,案件還存在疲勞審訊、只有一名偵查人員在場、部分偵查筆錄沒有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或錄像不完整等諸多非法取證情形。
辯護人指出,盡管一審法院已將部分筆錄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仍有大量非法言辭證據未被排除。
“這些刑訊逼供的違法情形,已經記錄在同步錄音錄像當中。”宋志強親屬說,非法取證的事實十分清楚,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查明事實、進一步排除非法證據。
04 毫無“黑社會”特征,一審法院堅決“去黑”
該案公開開庭時,宋志強本人曾當庭披露該案“非常嚴重的人為案外干預”的問題。
他說,本案的真實案發原因,系一名級別較高的領導欲幫助其親戚、搶奪宋志強經營的鐵礦。另一名被告人亦當庭喊冤:“案件從一開始就有人為干預,有一只手在背后推動。”
筆者獲悉,宋志強等的辯護人作了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宋志強等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既沒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也沒有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員,更沒有任何組織規約、職責分工。
辯護人還指出,該案中,少數村民長期纏訪鬧訪、滋事堵路等,致使創大礦業自2014年6月便被迫停產至今,“天底下大概沒有比這更顛倒黑白的事情了。”
2024年11月29日,遼陽市白塔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其中,宋志強被認定犯有“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獲刑5年6個月。
白塔區法院一審判處宋志強刑期5年半
檢方指控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則未被法院認定。在判決書中,白塔區法院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該案一個都不具備。
“該組織成員之間結合緊密度較低,部分成員之間關系并不密切,大多數成員與被指控為組織、領導者的宋志強并不熟識。”白塔區法院認為,該組織的穩定性較差,成員之間流動性強,且并無成文或事實上的組織紀律及規約。
白塔區法院還指出,創大礦業保安隊并沒有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的情形,涉案保安人員只是從企業領取正常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宋志強等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任何特征
白塔區法院同時認為,該案多起尋釁滋事案的發生原因,系由礦企與當地百姓存在矛盾、百姓到礦區組織生產、經營情況下發生,均有一定程度的被動性,且目的是為了保障鐵礦的生產經營,“即使構成犯罪,也不宜認定為欺壓、殘害群眾。”
法院指出,目前并未發現宋志強等人有“主動出擊”破壞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秩序的行為;保安隊與周邊村民發生起訴書所指控的沖突后,警方均接到報警,并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處理。
宋志強已上訴至遼陽中院,正等待最終的司法裁判
被摘掉“黑社會”帽子的宋志強,對一審判決認定他犯有三宗罪的結果并不認可。
他說,自己和創大礦業,是部分村民錯誤“維權”的受害者,反被定為犯罪,如此判決,不合法理人情。
筆者獲悉,宋志強上訴后,遼陽中院已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宋志強親屬表示,希望二審法院厘清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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