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蘇州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
引發關注:
員工因患“腦血管瘤”
遵醫囑無法值夜班,
公司卻以不服從安排等為由,
將其辭退!
雙方鬧上法庭…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事件回顧
2017年7月,魏某入職昆山某設備公司擔任操作工。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無故不服從主管/經理工作安排以及消極怠工或停工3小時(含)以內,屬于一般違紀情形,公司將給予書面警告處分;月連續曠工3天(含)以及連續兩年內發生書面警告累計2次,屬于嚴重違紀情形,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strong>
2022年6月,魏某因頭痛至醫院就診,兩次診斷結論分別為“顱內海綿狀血管瘤”、“腦血管畸形”,醫囑建議“避免熬夜”。
隨后魏某向主管微信報備病情,并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但公司方面卻認為魏某的請求不利于公司安排,依舊要求他兩班倒。
2023年8月,公司安排魏某8月14日至28日連上兩周夜班。魏某因自身病情拒絕夜班安排,自8月14日起均系白天出勤,并與主管溝通表示其熬夜身體吃不消,無法上夜班。
8月17日,公司以魏某8月14日至15日未按夜班安排出勤為由,認為其構成一般違紀,給予書面警告處分。8月21日,因魏某在8月14日至21日期間持續未按公司安排上夜班,公司出具《嚴重違紀處分審批及通知單》,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其前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隨后,公司向魏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魏某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基本義務、勞動紀律和職業操守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關系。
魏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余元,仲裁委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公司屬違法解除
應支付賠償金12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勞動者因患病導致不能適應現有工作狀態或崗位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相應法定義務。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法解除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魏某因患腦血管疾病不能熬夜,其及時向主管報備情況并明確表示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在明知魏某身體狀況的情況下,仍安排其從事夜班任務。魏某再次明確表達其因身體原因無法上夜班,該意見有事實依據且合情合理,公司理應體恤并適度調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卻以其不服從公司安排以及連續曠工為由,分別作出一般違紀和嚴重違紀的處罰決定,明顯有失公允、恰當,不具有處罰的合法性。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結合魏某工資標準和工資年限,判決公司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2萬余元。
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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