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寵寄養,
被寄養處的其他動物咬傷,
主人能否因此為自己和愛寵
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近日,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1月4日,王某通過網絡社交平臺聯系上吳某,意欲在過年期間將寵物比熊犬寄養在被告處,雙方約定寄養價格為20元/天。1月19日,王某將寵物比熊犬送至吳某處開始寄養,該寄養處還寄養了其他寵物。1月30日,王某的比熊犬在吳某處被另外一只柯基犬咬傷,比熊犬受傷當日,吳某將其送往寵物醫院治療,診斷為外傷性眼球脫出,產生醫藥費4810元,被告墊付醫藥費1400元。事后,王某多次向吳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剩余的醫藥費3410元、交通費69.96元、證據材料打印費170元,并賠償寵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及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吳某的寄養處除了王某的比熊犬外,還有包括傷害該比熊犬的柯基犬等其他動物,吳某作為柯基犬的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導致王某的比熊犬受傷,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熊犬作為王某的一般寵物犬,不具有人身意義,王某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事實依據。比熊犬作為王某的寵物,屬于“物”的范疇,具有財產屬性,王某主張寵物的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
庭審過程中,雙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經調解,王某自愿放棄精神損害賠償,吳某亦同意支付剩余的絕大部分醫藥費,吳某不再向原告主張寄養費用,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目前,人民群眾越來越注重人格利益的保護,司法實踐中也出現很多類似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上述規定保護的即是人格利益。當自然人將個人情感與特定物深度關聯,使其具有人格利益,其損毀與滅失當然會對自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
但在具體的司法案件中,法律不能當然地認為侵權人能夠準確知悉某特定物對被侵權人的意義,只有侵權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才能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犬作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長期飼養并已成為飼養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導盲犬、撫慰犬、功勛犬等。案涉比熊犬作為王某的一般寵物犬,飼養時間不久,不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且案涉比熊犬被咬傷后及時送醫診療,未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未給王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損害結果也非吳某故意所致,王某主張自身精神損害賠償無事實依據。寵物在法律上作為“物”的范疇,王某主張寵物的精神損害賠償亦無法律依據。
1.寄養機構選擇需謹慎
寵物寄養應盡量選擇具有寄養能力或資質的寵物店、寵物醫院,可以通過實地考察寄養場所、寄養寵物的數量,飼養人員和安全設備設施的配備,應急情況處理能力等多方面情況,對寄養機構進行妥善選擇。我國對寵物寄養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定,一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保管合同和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合同糾紛或侵權爭議。寵物主人在寄養時可要求寄養機構簽訂正式的寄養合同,充分履行對寵物習性等狀況的告知義務,寄養機構亦應勤勉盡責忠實履行對寵物的妥善照顧義務,合同不僅應包括具體的寄養服務標準、期限、費用,還應明確風險責任的承擔,避免糾紛發生后互相推諉扯皮。
2.個人寄養風險高
選擇個人寄養的風險可能較高,寵物主人應更加慎重。個人之間寄養寵物往往不會簽訂書面合同,相關事項約定也可能比較籠統,寄養人承擔損害風險的能力也可能有限,協商確保寄養人在自身生活工作之余能夠對寵物盡到全天候的照顧和安全管理責任尤為重要。
3.個人開展寄養業務要考量自身能力
個人從事寵物寄養應充分考慮好自身對寵物的馴化、飼養能力,風險規避和承擔能力,否則不建議盲目開展寄養業務。寄養人既要通過妥善的飼養保證寵物的健康,還要對多寵物之間可能發生的撕咬、疾病傳播等有預防、解決能力,更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避免自身遭到寵物攻擊或寵物對第三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若個人不能同時具備上述能力,盲目開展寄養業務,很有可能導致難以承受的損害后果。
來源:岳陽日報、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作者:李鈺婷、李桂洋
編輯: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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