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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朋友圈一些網友甚至一些專家開始大聲疾呼,要求將法院執行局從法院分離出來。
這種聲音很大,很有市場,很有可能影響高層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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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0年代后期開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訴訟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執行難的問題也逐漸凸顯,主要表現在查人找物難、財產變現難、排除非法干預難、清理歷史欠賬難等方面。
于是設立了執行庭,專司執行。
后來,執行庭升格為執行局,執行局局長進入黨組,成為副院級領導或者由副院長兼任。
但這樣的配備仍然解決不了執行難,因為執行在中國是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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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難的成因當然十分復雜。
2018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指出,執行難的內部原因,包括執行規范化水平不高、執行人員力量和能力不足、執行工作管理不夠規范等;外部原因則有社會誠信體系不夠健全、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夠健全完善等。特別是我國尚未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執行程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僅有35個條文,很多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在配套制度方面,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與執行案件有關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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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沒有比立法更容易的事了。
于是,共207個條款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被提上立法進程。
草案是我國首次針對“執行難”進行的專門立法,一經公布就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期待。具體來看,草案的內容有不少亮點,包括加大對“老賴”的懲戒力度、強化對執行權的制約監督,以及明確“律師調查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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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有波折。
2024年8月,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2024年第四號),根據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交的“關于終止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報告”,草案被終止審議的主要原因是,對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模式是內分還是外分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需要先由黨中央決策,不宜在法律中先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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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執分離”改革的具體路徑有三種主要觀點:
一是“徹底外分”,將整個執行工作從法院分立出去,交給其他的司法或行政部門負責;
二是“深化內分”,在法院內部將審判和執行作進一步徹底的分離,如將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分別由不同機構行使;
三是“深化內分、適當外分”,在深化內分的同時,將一部分執行實施工作交給法院之外的其他部門行使。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
2015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強調,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在總結人民法院內部審執分離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研究論證審判權與執行權外部分離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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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在《關于將執行局工作與人民法院剝離的建議答復》中指出,前述的幾種關于審執分離具體路徑的觀點從不同角度出發,都有道理,也各有利弊。
同時闡述了“深化內分”路徑的優勢,包括“深化內分”符合執行效率優先原則,有利于立審執協調,切合執行權運行要求,符合多數國家或地區的通常做法,改革成本最低。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其中明確提出執行管理體制改革的試點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級人民法院對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垂直領導;二是區(縣)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級執行機構雙重領導,在執行業務上以上級執行機構領導為主。
在推進審執分離體制改革方面,該意見指出,將執行權區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判權,案件量大及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執行局內或單獨設立執行裁判庭,由執行裁判庭負責辦理執行異議、復議以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不具備條件的法院的執行實施工作與執行異議、復議等裁判事項由執行機構不同法官團隊負責,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相關審判庭負責辦理。
2022年公布的草案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工作由法院負責。周強曾在關于草案的說明中提到,為鞏固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成果,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等,規定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權與審判權相分離,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相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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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
之后發行的《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學習輔導百問》對此項部署進行了解讀: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領域司法權力配置的改革方向。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的著力點,主要在民事、行政審判與執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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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徹底外分”的人認為,“執行難”的問題已經存在了幾十年,時至今日仍然是“頑癥”,法院內部依然存在執行力量不足、執行程序不規范、執行人員違法違紀等問題,如果想徹底解決“執行難”,可以嘗試將執行工作從法院徹底剝離出去。
我很擔心,這次事件,會影響執行體制高層決策。
但假設“徹底外分”,事件就不會發生嗎?
2025年6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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