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 全市 租賃房屋治安 管理,營造安全、和諧居住環境 , 保障 廣大出租人和承租人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居住證暫行條例 》 《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 等法律法規,現 就 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所稱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基本條件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三、登記備案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通告第二條“出租房屋基本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二)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本通告第二條“出租房屋基本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出租人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對外來暫住人員應于三日內向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三)詳細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戶籍地址、職業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定期實施房屋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租賃關系終止后,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須履行同等治安責任。
五、承租人治安責任及權益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非貴陽市區戶籍且居住滿半年以上的,可持租房合同或勞動合同等資料到公安派出所戶籍窗口申領居住證,持有居住證可享有義務教育、公共醫療、社保辦理、辦出入境證件、申請公租房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六、違法情形及處罰措施
(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處200-500元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信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處200-500元罰款;
(三)明知承租人實施犯罪不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處2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五)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七)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經營旅館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處拘留并處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八)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公安局
2025年6月6日
簽 發:楊 文
審 核:任 珂 付春華
編 輯:李泓葳
來 源:治安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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