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住房租賃條例(草案送審稿)》
面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該條例旨在促進廈門住房租賃市場發展
提升住房租住品質
切實保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市先后承接了國家住房租賃試點和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在增加住房租賃市場供給、鼓勵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廈門特色的改革成果。近年來,我市住房租賃市場及行業發展產生了較大變化,亟須通過法制層面引導建立多層次的租賃住房供給服務體系,為我市引才留才和營商環境提升提供保障。
據悉
該送審稿共計六章四十條
堅持住房租賃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將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體系
建立市區統籌、鎮街落實、多方參與的
多元主體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送審稿對出租住房安全提出要求
明確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應確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條件。
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應當以原始設計或
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
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
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根據送審稿,違反相關規定,發布虛假租賃房源信息的,由區住房租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燃氣等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的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的,由區住房租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對“二房東”相關問題作出回應
包括“二房東”漲租、長租短付
資金池“爆雷”等問題
根據送審稿
我市著手對經營性個人轉租住房行為進行監管,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辦理商事登記,依法規范開展業務活動。
對于住房租賃企業承租個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租金監管,對于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以及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租金的部分應當存入專用賬戶監管。
未將相關資金存入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由區住房租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送審稿明確對租賃價格進行有序監控,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信息統計和監測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參考價格信息,防止“二房東”肆意提升租金,破壞租賃市場價格穩定性。
YEXIANGMINAN
來源:海西晨報、海峽導報
校對:張麗琴(見習)、張琳
一審:任旭萍、朱毅力
二審:陳興、許燕妮
三審:劉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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