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員工發燒37.9℃請假遭HR辱罵一事引發廣泛關注。該員工發燒后向HR請假1小時,即便請假后仍在公司與業務負責人對接工作,卻遭到近2小時的辱罵,當晚工作賬號被刪,還被通知績效工資為0。
我認為,這一事件不僅刺痛了廣大勞動者的心,也引發了人們對于勞動者權益保護及維權途徑的思考。作為律師,在此為大家深入分析勞動者在類似情況下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從法律角度看,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其中就包括因病請病假。按照醫學標準,體溫達到或超過37.3℃就已構成“發熱”,此時員工請病假屬于正當行使自身權利。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僅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還需為員工創造合理的工作條件。
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員工的病假申請,要求員工繼續工作,那就可能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即“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 。
在此次事件中,HR說出 “太嬌氣”“該看看精神科了” 等侮辱性言辭,已涉嫌侵犯員工的人格權。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倘若該言論屬于公然侮辱且情節嚴重,便可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 。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HR在履職過程中對員工造成損害,其所在用人單位需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勞動者而言,當遭遇此類情況時,首先要做的是收集并固定證據,比如保留辱罵的錄音、聊天記錄、郵件截圖等電子證據,若有現場目擊者,需記錄其姓名及聯系方式,同時詳細記載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辱罵內容以及后續產生的影響。
接下來,可以向公司內部的高層管理者或專門的投訴部門提交書面投訴材料,要求公司依規處理涉事HR 。若公司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勞動者可指出公司違反了《勞動法》中“保障員工人格尊嚴”的義務 。
若內部投訴無果,勞動者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提交手中的證據,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整改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倘若辱罵情節嚴重,如存在公開侮辱、恐嚇等情況,勞動者可選擇報警,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責任,同時也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HR及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若因此次辱罵事件導致勞動者被解雇、扣薪等,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若對仲裁結果不滿,還能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次事件為廣大勞動者敲響了警鐘,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千萬不要選擇沉默,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要勇敢的將 HR的惡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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