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通常首先需要鑒別的是涉訴的商業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而判斷商業秘密成立與否,需要根據商業秘密的三個特性來判斷,分別是秘密性、價值性與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這是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我們判斷商業秘密成立與否的標準,但對于一些較為特殊的案件,我們也能從合法性的視角對案件進行剖析,從中辨析某些商業信息是否值得保護。
之所以存在合法性之辯,是因為個別企業為了取得競爭優勢,在獲取或使用商業信息時,存在各種的違法違規行為,而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為會對該商業信息造成污染,致使該商業信息不能以商業秘密來尋找保護,法律對權利人的主張也不予支持。商業秘密合法性之辯包括主體不合法、手段不合法與目的不合法。為了更好地對該類情況進行探討,我們在此以實證案件為例,簡談其中的法律問題。
主體不合法的實證案例,例如案發于南京的姚某被控侵犯商業秘密一案。姚某原系A公司聘請的英語教員,負責南京市*寧區與*市兩個教學點的幼兒英語教學工作。后來,被告不辭而別,帶走其負責的學員學籍資料,利用A公司擁有的英語知識產權和特有的教學方式授課獲利。因此,A公司認為姚某之涉案行為侵犯了其商業秘密。但經過審理查明,A公司未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法院認為A公司不具備教學培訓資質,從事幼兒英語教學培訓業務屬于非法經營活動,其經營信息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關于無許可證經營相關業務是否能夠取得商業秘密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出臺了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的有關意見,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國家特許經營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取得技術秘密,但不能取得經營秘密。所以,對技術秘密合法性的判斷與經營信息合法性的判斷是采用不同的標準。
手段不合法的實證案例,例如案發于上海的涉個人信息的商業秘密案件。A公司為履行其與B公司的合同,委托C公司打印信封標簽共計5000條數據,每條數據包含了姓名、性別、城市、地址、郵政編碼等內容。A公司為履行其與D公司的合同,委托C公司打印信封標簽共計10000條數據。后來,A公司發現B、C、D公司向其客戶發送相關函件,因此認為B、C、D公司擅自使用其掌握的客戶信息,認為上述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A公司所訴的有關數據信息涉及到公民個人的有關信息,與其他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相比,其具有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經過合法程序而對這些個人信息進行獲取和使用將會造成對公民個人權利的損害。因此,A公司對其主張的有關數據信息商業秘密,應當舉證證明其取得及使用這些有關數據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據。否則,A公司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案的有關證據來看,無法反映A公司是合法取得該有關數據信息的,也無法反映A公司對于該有關數據信息的使用是經過有關公民的許可的。因此,A公司關于要求保護其有關數據信息商業秘密的訴請,尚缺乏足夠證據的支持,故對A公司認為其所掌握的客戶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目的不合法之實證案例,例如西安的一起涉及到刷單信息的商業秘密案。姜某原在A公司工作,擔任文案工作,A公司認為姜某竊取其客戶信息等信息及公司的經營計劃和策略,還有刷單產品及費用等財務數據等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但是,由于A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客戶信息、經營計劃及策略等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證實上述信息屬于商業秘密。至于工作計劃,因各項工作的工作成果最終均是展現在公眾平臺、公開渠道中,故A公司所主張的工作計劃尚不構成商業秘密。對于刷單信息,姜某雖認可拷貝刷單信息,因刷單本身就是經營者組織進行的虛假交易,其利益并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刷單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范疇。A公司不能證明其主張保護的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最終法院對A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對于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來講,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否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前提條件就是其訴稱的該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合法性。所謂合法性,即當事人對該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獲取、使用等均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以及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判斷某項信息是否合法,需要辨析該項商業信息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社會公德,對其進行保護是否會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關于如何判斷涉案商業信息合法與否,目前尚未法律明文規定的實操性標準,有專業人士建議可參照《專利法》來判斷技術秘密合法與否,對經營信息則參照民法中的合同無效情形予以判斷。對此,希望最高法及最高檢及早出臺相關規定,對此問題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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