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荊_婚姻繼承律師
6-4 19:14
來自 微博網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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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好多客戶向我咨詢,自己的婚姻被小三破壞了,自己想取證,但又被一些囂張的小三聲稱,只要是取證就會涉及到小三的隱私權,構成侵權。
我想說一句話,小三們真是反了天了吧,偷別人的婚姻還敢囂張地說,這是隱私。先說說什么叫隱私。
所謂隱私是一個公民合法的個人信息,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對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
這里說的是,自己的個人信息。但如果與他人的配偶有關的信息呢?顯然就不再是自己的信息了。
而他人的配偶,是需要對其合法婚姻的一方承擔著忠誠義務的,有排他性,不允許在未單身時,就與婚外第三者建立親密關系,這既是法律,也是倫理,更是道德。
很多人把這些視為愛的自由權利,需要提醒的是,自由可以,但不能在別人的婚姻里尋找自由,否則就違法。
這是法律的基本前提。
在維護了這個前提下,再來談個人隱私。
摘一段法院的判決供大家參考:
基于相關事實所作出的對一方的評價,雖然該部分措辭帶有明顯的情緒性表達,但根據相關證據認定,一方發布的上述言論總體上未超出相應事實范圍,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此外,博文中所提及的對方個人的其他內容,并無明顯侮辱、誹謗情形,屬于應容忍范圍,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看到了吧?正常表達,沒有捏造,就在對方應容忍的范圍內。總得讓原配說話吧?
我個人認為:此類案件在審理中,法律關注的是基于配偶對另一方在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作為配偶只要合法取證,沒有捏造事實,即屬于合理行為。
如一方的表述是以網上的新聞事件以及客觀事實依據為依托的,是基于捍衛自己的婚姻權利而進行的合法取證行為,只要是取到的這個證據是客觀的、真實的,并非憑空捏造的,即使這個證據有可能對于婚外第三者的名譽造成損害,也并不違法。
因為對于婚外第三者的名譽造成損害,不是由于配偶取證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當時婚外第三者自身的行為本身所帶來的社會評價。
婚姻中配偶這一方取證手段合法、正當,權利必然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因為法律也具有社會評價作用,故會支持在公共空間中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正向道德行為。
以上信息來源于張律師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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