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競爭性磋商采購中,磋商環節至關重要,它能讓供應商與采購方充分交流,明確需求,達成最優合作方案。然而,現實中不磋商就定標的情況時有發生,讓競爭性磋商“變了味”。
競爭性磋商有著明確的流程規范,其中磋商是核心環節。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但有些采購方卻跳過這一關鍵環節,直接定標。
比如某研學中心建設項目設備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預算高達252萬元。評審結束后確定成交供應商,可因未與供應商逐一磋商,被供應商投訴。財政部門調查后,認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不磋商就定標,采購方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追責。一方面,采購結果可能被認定無效,采購活動前功盡棄,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
另一方面,采購方還可能面臨罰款、禁止代理業務等處罰。對于評審專家,若未履行磋商職責,也可能被罰款、禁止參加評審活動。
競爭性磋商的規則不容踐踏,采購方應嚴格遵守流程,確保公平公正。供應商在遇到此類違規情況時,也要勇敢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只有這樣,才能營造健康的采購市場環境,保障各方利益,推動項目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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