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車與輪新零售平臺發布了關于永盛橡膠集團TBR銷售中心發布市場規范處罰通告的文章,其中詳細描述了山東某輪胎公司因跨區域銷售并打磨胎號而受到重罰的案例。鏈接:
然而,這一處罰決定在評論區引發了部分輪胎老板的質疑,他們認為永盛橡膠禁止串貨的行為涉嫌壟斷。
那么,輪胎代理合同中的禁止竄貨、限定售價、劃區銷售等條款,究竟是否涉嫌壟斷呢?本文將結合真實案例,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價格限定”屬于法律雷區
原則上“本身違法”
在反壟斷實踐中,廠家若通過合同、通知、政策等方式,直接或間接限定經銷商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或固定價格),則踩入了反壟斷法的核心雷區。
此類行為被稱為“縱向價格壟斷”,法律態度極為嚴厲,通常采取“原則禁止”立場。此類行為一經查實,幾乎難以開脫。
以其他行業案例為例:
揚子江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021):2015-19年,揚子江藥業集團與各地批發商簽署含“限定最低價”條款的協議。法院終審明確其行為構成縱向壟斷,處罰7.64億。判決書強調:“固定或者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行為,一般應認定為壟斷協議”。此案作為最高法指導案例,奠定了價格限定條款“原則上違法”基調。
海南裕泰案(海南高院2018):獸藥生產企業海南裕泰直接限定了經銷商轉售價格,法院認定構成壟斷行為。關鍵點在于,無論限定“固定價”還是“最低價”,法律風險高度一致。
限定最低轉售價的危害在于:人為扭曲價格形成機制,維持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削弱經銷商間的品牌內競爭,阻礙市場優勝(參數丨圖片)劣汰。
執法觀點明確“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行為屬于嚴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予以禁止。”
這也是輪胎老板說的讓輪胎廠家統一“線上線下售價”,輪胎廠家很難做到的原因,因為很容易就觸犯了“反壟斷法”。
因此,輪胎廠家在制定渠道政策時,往往采用“建議零售價”的形式,規避法律風險。
“禁止串貨,劃區銷售”
需要限定在合理范圍內使用
輪胎廠商為維護渠道穩定、保障服務質量,常在合同中約定經銷商只能在特定區域銷售(劃區銷售),并嚴格禁止其向約定區域外供貨(禁止串貨)。
這類“地域與客戶限制”在反壟斷法框架下,并不像價格限定那樣面臨“原則禁止”的嚴厲立場,而是適用“合理原則”進行個案分析(《反壟斷法》第十八條)。
關鍵看限制是否具有“正當理由”,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導致競爭傷害。這里正好有個輪胎行業的案例。
案例解析 漢陽光明訴上海韓泰輪胎壟斷協議糾紛【(2018)滬民終475號)】
本案中,漢陽公司作為韓泰公司的經銷商,主張韓泰公司限定銷售區域的行為構成壟斷.
而法院最終否定了韓泰壟斷行為存在。法院認為,限定區域獨家銷售的策略,是為了防止經銷商之間跨區域的惡性競爭。此種獨家銷售屬于品牌內的競爭,僅能對單一品牌下的經銷商產生競爭限制,相比起品牌之間的競爭來說,對于市場的惡性影響較小等,具有“正當理由”,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導致競爭傷害。
因此,禁止竄貨、劃區銷售這種行為不是典型的壟斷行為。只有在特定區域的相關市場缺乏其他品牌的競爭者時,這種獨家銷售才會導致地區品牌商處于壟斷狀態。
當然,為了更合規,輪胎廠家若采用地域限制或禁止串貨條款,務必在合同中清晰闡明其“正當理由”(如確保專業服務、解決售后問題、有限保護新市場投入),并確保限制范圍、程度和期限合理必要。避免演變成實質性的市場分割封鎖。
法律紅線:何種“禁止串貨”可能滑向壟斷?
1、經銷商聯合抵制:不同區域的經銷商橫向聯合,共同抵制或懲罰跨區銷售行為,構成橫向壟斷協議。
2、廠家/經銷商過度施壓與封鎖:廠家/經銷商使用嚴厲處罰(如高額罰款、斷供、取消授權)或技術手段(后文詳述的非法磨號)實質性地封鎖了商品在不同區域間的自由流通,嚴重損害市場效率。
3、劃分終端客戶:直接禁止經銷商向特定類型客戶(如大型運輸車隊、特定區域的修理廠)銷售。
磨號改號:超越商業糾紛
直指違法紅線
永盛案例中曝光的“磨除原始胎號、粘貼假冒胎號”行為,其惡劣性質已遠超普通的“串貨”或合同違約,直接觸碰了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乃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線。
違反《產品質量法》核心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輪胎胎號(DOT號、序列號等)是產品身份的唯一、永久性標識,是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關鍵信息的載體。磨除原始胎號、粘貼假冒胎號,是對產品標識信息的故意偽造、篡改和隱匿,直接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破壞產品可追溯性,危及安全與維權:安全風險陡增: 輪胎是關乎行車安全的部件。胎號是進行質量追溯、缺陷召回、三包理賠的核心依據。磨號后,無法追溯輪胎真實的生產批次、工廠信息。若該批次輪胎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如鼓包、脫層、爆胎),消費者將無法有效索賠,問題輪胎也無法被有效召回,形成巨大的公共安全漏洞。
維權通道阻斷:當消費者購買的磨號輪胎出現問題導致事故,因無法證明輪胎來源和真實性,其索賠權將嚴重受損。經銷商和廠家也可能借此推卸責任。
因此,磨號改號行為絕非簡單的“規避廠家檢查”的商業策略,而是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永盛橡膠將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并重罰,在法律層面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這種行為應受到行業、消費者和監管部門的共同抵制與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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