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產法院:侵權產品銷售地法院有權管轄商密案件嗎?
侵權產品銷售地不能作為商業秘密案件法院管轄的連接點
閱讀提示:在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侵權產品的銷售地是不是法官管轄的連接點,一直是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在李營營律師經辦的案件中,就有不同法院針對同一法律問題作出兩個截然不同理解的做法。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商業秘密的有關專題裁判文章。本期,我們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辦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發生在侵權行為之后,并非侵權直接結果,不能作為法院管轄依據。由于銷售產品的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控制,不具有客觀性,故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可能遍及全國各地,易造成管轄法院的不確定性。因此,侵權產品銷售地不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不能作為法院管轄依據。
案情簡介:
1.原告北京君德同創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君德同創公司”)發現了胍基乙酸在飼料添加劑方面的獨特功效,并投入巨大人力物力改進胍基乙酸制備工藝,研制出符合歐盟標準的胍基乙酸飼料添加劑。
2. 2016年,君德同創公司發現市場出現大量仿制產品,仿制產品為河北大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大曉公司”)生產,產品成分與君德同創公司產品極其相似。
3.大曉公司是由被告石家莊澤興氨基酸有限公司(簡稱澤興公司)中的主要技術人員另行組建的,且大曉公司的股東閆曉東與澤興公司股東閆明輝為親屬關系。澤興公司在2010年到2015年期間為原告君德同創公司委托加工生產胍基乙酸的定點單位。
4.君德同創公司認為澤興公司為其加工生產胍基乙酸期間獲得了生產工藝,并將此工藝交付大曉公司進行生產、在市場上大肆銷售,共同侵犯了君德同創公司的技術秘密,非法獲利上千萬元。
5. 2017年11月28日,原告君德同創公司向北京知產法院起訴,要求澤興公司、大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萬元。
6.澤興公司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大曉公司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但是,君德同創公司認為澤興公司和大曉公司在北京地區銷售侵權產品,其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就是北京地區。故君德同創公司認為北京知產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
7. 2017年12月5日,經北京知產法院依法審查,認為北京不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裁定駁回原告起訴,不予受理該案。
案件爭議焦點:
北京知產法院是否有權管轄本案?
法院裁判觀點:
一、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比照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確定管轄,本案應當由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本案君德同創公司主張澤興公司及大曉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業秘密,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比照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確定管轄。因此,本案應當由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本案兩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經審理查明:澤興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顯示的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富強西路38號;大曉公司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顯示的住所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槐安東路158號鑫科國際A座1811室。本案被告澤興公司與大曉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故其住所地不能成為本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三、君德同創公司所主張的澤興公司及大曉公司在北京地區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本案中君德同創公司主張的被控侵權行為為侵犯商業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由于在本案中君德同創公司主張其商業秘密為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因此君德同創公司所主張的澤興公司及大曉公司在北京地區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故被控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不在北京市地區,本院不能因此具有對本案的管轄權。
四、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侵權結果應當是被控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直接結果,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的直接結果,銷售地不能作為管轄地。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對于君德同創公司主張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在北京地區的理由,本院認為,民訴法解釋中規定的侵權結果應當是被控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直接結果。本案中,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以及君德同創公司的主張,澤興公司與大曉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可能涉及以下行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的行為。上述被控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直接結果為,導致君德同創公司所主張的飼料級胍基乙酸新產品的生產工藝不再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發生在該生產工藝不再處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狀態之后,并非被控侵權行為產生的直接結果,故不能作為本院管轄本案的依據。
五、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可能遍及全國各地,易造成管轄法院的不確定性。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另外,由于銷售產品的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控制,不具有客觀性,故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可能遍及全國各地,易造成管轄法院的不確定性。因此,北京地區不屬于本案的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不能作為本院管轄本案的依據。君德同創公司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認為,本案的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地區,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案例來源:
《北京君德同創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石家莊澤興氨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京73民初1975號]
實戰指南:
一、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由被控侵權行為實施地、被控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進一步地,民訴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由于商業秘密案件屬于侵權案件,因此,該類案件應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能以銷售地作為案件管轄地點,銷售地的法院無權管轄。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認定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要看被告實施的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定的侵權行為。反法在第九條中明確規定了幾種法定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為表現,均不屬于侵權。其中一個比較典型的,也是大家經常容易弄混的一個行為,銷售行為,就不屬于反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因此,就不能以銷售地作為侵權案件中法院管轄的連接點。
三、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存在對侵權結果發生地定義理解錯誤的情況,這里的侵權結果發生地,一定指侵權結果直接發生的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某商密案中明確指出,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中,侵權人一旦實施具體侵權行為侵權結果即發生,侵權行為地一般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例如,當事人一旦實施不正方獲取商密的行為,獲取之時侵權結果即發生,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被不正當獲取的侵權結果就發生。因此,很少有法院認為侵權結果地與侵權行為地不是一個地點。李營營律師建議,原告在起訴之前應當委托專業律師準確確定有權管轄的法院,不要因為法律分析錯誤單獨寶貴的維權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不同的做法,這也意味著給當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選擇。下期,我們以最高法院的一則案例,為大家分享對待銷售地法院是否有權管轄的不同態度。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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