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在刑事辯護中,律師需要從多個角度切入,以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將從犯罪構成要件、證據審查、主觀故意認定、量刑情節及程序合法性五個方面,系統分析詐騙罪辯護的核心要點。
一、嚴格審查犯罪構成要件,區分罪與非罪
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實施了欺騙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損失。
2.辯護要點:
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基礎?
若當事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合同關系或經濟往來,可能屬于民事欺詐而非刑事詐騙。例如,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履行合同,不必然構成詐騙罪。
辯護時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
欺騙行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
若被害人對交易風險有清晰認知(如投資理財類案件),則可能不構成詐騙。
財物轉移是否基于被害人自愿?
若被害人明知風險仍自愿支付款項(如賭博、高利貸等),則可能不成立詐騙罪。
二、證據審查:重點突破客觀證據鏈
1.詐騙罪的證據體系通常包括:
被害人陳述
銀行流水、合同等書證
電子數據(微信、短信記錄)
證人證言等
2.辯護要點:
被害人陳述是否可信?
審查被害人是否存在夸大損失、隱瞞關鍵事實的情況。例如,部分“被害人”可能因投資失敗而報案,但實際屬于商業風險。
電子數據是否完整、合法?
依據《刑事訴訟法》及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審查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是否經過篡改,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一對一”證據,缺乏客觀印證?
若僅有被害人指認,而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可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主觀故意認定: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1.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若當事人無此故意,則不構成犯罪。
2.辯護要點:
是否具有還款意愿或實際還款行為?
若當事人曾嘗試還款或提供擔保,可主張其無非法占有目的。
資金用途是否與約定一致?
若資金用于正常經營而非揮霍、逃匿,可能屬于民事違約而非詐騙。
是否存在“拆東墻補西墻”行為?
部分案件因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還款,但若當事人持續經營并嘗試履約,則不宜認定為詐騙。
四、量刑情節: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1.即使構成詐騙罪,律師仍可從量刑角度爭取最優結果。
2.辯護要點:
自首、坦白、立功、從犯
依據《刑法》第67條,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可減輕處罰。
退贓退賠、取得諒解
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書,可爭取緩刑或從輕處罰。
犯罪數額與情節
詐騙罪分為“數額較大”(3000元至1萬元)、“數額巨大”(3萬至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以上),律師可結合司法解釋爭取降檔處理。
五、程序合法性審查:排除非法證據
1.若偵查機關存在程序違法,可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2.辯護要點:
訊問過程是否合法?
審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或未保障律師會見權的情形。
涉案財物處置是否合規?
若扣押、凍結程序違法,可申請返還財物。
管轄權是否適當?
部分案件因“指定管轄”存在爭議,可提出管轄權異議。
結論
詐騙罪辯護,至少從構成要件、證據、主觀故意、量刑及程序五個維度綜合論證,當然根據個案情況,也可以有更多的發揮。
歸根結底,作為客戶整個家庭希望的寄托,刑辯律師應精準把握司法解釋,結合個案特點制定辯護策略,以實現無罪、罪輕或緩刑的最佳結果。
如此,方才不辜負客戶的信任!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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