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6起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和污染懲治典型案例,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1起案例入選,一起來看!
典型案例
目錄
/ 案例 /
長期收購、加工、出售長江沿岸兩棲動物形成產業鏈 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
關鍵詞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獵所得/非法收購陸生野生動物
基本案情
自2019年至2021年5月,宋某蒼從四川、安徽等地大量收購野生中華大蟾蜍(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先提取蟾酥作為藥材出售,再將蟾蜍運輸至上海、浙江等地二次批發出售,用于制作“熏拉絲”的主料。
2021年5月下旬,經事先共謀,宋某蒼收購非法獵捕的蟾蜍681只,并安排他人開車至安徽省泗縣將上述蟾蜍運輸到上海,作為制作“熏拉絲”的主要原料進行出售,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裁判結果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蒼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金山區人民法院以宋某蒼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撤銷前判緩刑二年的判決,連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同時沒收扣押的贓物。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較為典型的因長期從事非法收購、加工、出售野生中華大蟾蜍獲罪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其“非法收購-提取蟾酥-販酥售肉”的產業鏈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本案審理過程中面臨新舊法律銜接的難題,檢察院最初以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但該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自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而本案中犯罪行為自2019年持續到該罪名設立后,故法檢經過充分溝通、研討,結合宋某蒼存在緩刑期間又實施犯罪等情節,最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進行定罪。本案在裁判中既彰顯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尤其是形成長期、穩定惡性產業鏈的犯罪行為嚴懲不貸的司法威懾力,也嚴格貫徹了罪刑法定、寬嚴相濟的刑事基本原則。本案判決警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濫食野生動物、盲目誤信野生動物進補是需要革除的陋習,普通公眾應約束自身,懂法守法,不越野生動物保護紅線。
來源:“上海金山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俞蘿寅
責編:俞蘿寅、馮生丹
審核:陳建軍、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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