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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券虛假陳述案件遇上刑事偵查,民事索賠為何被迫中止?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大興安嶺銀行訴建設銀行等證券虛假陳述案,因刑事介入而裁定中止審理,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這一裁定背后有何法律依據?對投資者維權有何影響?本文將深入解析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規則。
一、案件核心:刑民交織下的責任困局
【基本案情】
原告大興安嶺銀行起訴華陽公司及多家金融機構,指控其在債券發行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
關鍵背景:2023年長沙警方對“華陽公司欺詐發行證券罪”立案偵查,涉案債券與本案直接關聯。
案件結果:北京一中院裁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程序查明事實。
【爭議焦點】原被告立場對比
原告主張被告抗辯1. 各被告未盡勤勉義務,應連帶擔責
2. 要求繼續審理以追究民事責任1. 刑事與民事案件事實高度重合,應“先刑后民”
2. 刑事結果直接影響責任認定,需中止審理
二、法律邏輯:為何刑事介入導致民事中止?
【核心規則】刑民交叉案件處理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當民事案件“必須以另一案(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時,法院應裁定中止。
本案中,華陽公司是否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直接決定其虛假陳述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而其他被告的責任認定也依賴刑事偵查揭示的交易背景、文件真實性等事實。
【必要性分析】
事實認定的關聯性:刑事判決將明確虛假陳述的具體情節、參與主體及因果關系,為民事責任劃分提供基礎。
責任承擔的統一性:避免刑民判決對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如刑事認定欺詐而民事認定無責),維護司法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三、實務指引:刑民交叉下的應對策略
【對原告的建議】
1. 跟蹤刑事進展:關注偵查終結、起訴及判決結果,刑事認定的事實可直接作為民事索賠證據。
2. 完善損失計算:結合刑事查明的虛假陳述時間、范圍,精準計算投資差額損失、傭金等。
3. 關注責任主體:刑事程序可能揭示更多關聯方(如實際控制人、其他中介機構),擴大民事追責范圍。
【對被告的建議】
1. 配合刑事調查:通過刑事程序厘清自身行為性質(如是否明知虛假陳述、是否盡到審查義務)。
2. 固定有利證據:保存業務流程記錄、溝通文件等,證明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3. 評估風險敞口:根據刑事結果預判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制定賠償或和解策略。
四、延伸思考:刑民交叉案件的深層啟示
1. 金融機構合規升級:本案凸顯主承銷商、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審慎核查義務,需強化文件真實性、交易背景調查。
2. 投資者維權路徑:在刑事程序中及時申報損失,通過“刑事追贓+民事索賠”雙軌制最大化挽回損失。
3. 司法程序協同:法院需平衡“先刑后民”原則與投資者權益保護,探索刑事未結時的民事部分審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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