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能否強制執行?
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可以強制執行。
閱讀提示:
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能否強制執行?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異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可以強制執行。
案件簡介:
1.2017年12月17日,投保人許某婷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合同,為被保險人鄧某購買某人身保險產品。
2.2019年8月7日,因興鐵一號等對鄧某等人享有債權,江西高院依興鐵一號等申請,執行裁定凍結、扣劃許某婷、鄧某等被執行人財產,要求某保險公司協助凍結扣劃案涉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鄧某不服執行裁定,向江西高院提出執行異議。
3.被保險人鄧某認為,案涉保險產品具有人身保障功能,關系到被保險人鄧某的生命價值,不得強制執行。
4.2019年10月9日,江西高院確認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可以強制執行,執行裁定駁回鄧某的異議請求。鄧某不服執行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5.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復議裁定駁回鄧某復議申請,維持江西高院執行裁定。
爭議焦點:
能否強制執行本案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
裁判要點:
一、人身保險產品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根本目的是經濟補償,本質屬于財產性權益,可以被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的對象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商業保險產品屬于前述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利的范圍。疾病、殘疾保障類人身保險產品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經濟補償,其本質上屬于一項財產性權益,具有一定的儲蓄性和有價性,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財產外,人民法院有權對該項財產利益進行強制執行。
二、人身保險產品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了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人身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系投保人交納的,為了支付后年度風險之用的費用,與保險事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根據許某婷與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簽訂的天安人壽健康源(優享)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天安人壽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費C款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的內容,以及《保險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在保險金給付之前,投保人許某婷對該保險現金價值享有確定的物權所有權。江西高院對該保單的現金價值及利息等財產性權益予以凍結并強制扣劃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可以被強制執行,復議裁定駁回鄧某復議請求,維持江西高院執行裁定。
案例來源:
《鄧某、興鐵一號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復72號]
實戰指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以本案為基礎,總結實務要點如下:
一、人身關系不能強制執行。
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于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中,最高法院就已明確“不得強制執行人身”。究其原因,人身關系不能精確量化,也往往難以通過強制、代履行實現,例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贍養費,但無法強制贍養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
二、特殊保障資金不能強制執行。?
對于被執行人的養老、醫保、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財產,法院不能直接強制執行。這類特殊保障資金或涉及社會公益屬性,或具備高度人身依附性,故法院不得對這類特殊保障資金強制執行。
三、商業人身保險本質系財產性權益,保單的現金價值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本案最高法院觀點,商業保險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作用,但根本目的和功能仍是經濟補償,屬于財產性權益而非人身性權益。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后,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權,可以被強制執行。據此,建議申請執行人關注被執行人商業保險這一重要責任財產,也要謹防被執行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規避執行。
四、如何執行商業人身保險產品的現金價值?
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能夠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而拒不行使,致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法院可以強制要求被執行人解除保險合同,進而實現保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1.執行異議之訴中,如果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法院應當審查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經綜合認定為案外人幫助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不能排除強制執行。
案例1:《執行案外人、吳立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01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唐敏名下的保單內保險金及相關收益能否對抗案涉強制執行的問題。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豐民初字第738號民事判決,認定唐國棟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2014年4月11日,閆淑君領取了房屋征收補償款,2015年2月6日,該款項中的300萬元轉至唐敏賬戶。唐國棟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妻子閆淑君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女兒唐敏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二審判決綜合本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唐敏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2.用于保障企業留守人員基本的生活資金、物業基本維修專用資金的賬戶資金不得強制執行。
案例2:《鄭文榮、廣東省金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案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執復898號]
廣東高院認為,廣東省冶金礦山公司提交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顯示,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4400××××7349為專用存款賬戶。2021年3月份4400××××1109《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細賬》摘要一欄顯示,該賬戶銀行存款主要用于支付電話費、個人所得稅、社保扣款、住房公積金等。綜上,該兩賬戶是異議人為企業留守人員發放工資、繳納社保、養老保險、住房維修基金等款項的專用賬戶。廣州中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關于對扣發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抵償債務問題的復函》等有關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養老生活保障資金的規定,并依據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為保障該企業留守人員最基本的生活資金以及企業的物業基本維修專用資金,對該兩賬戶不采取強制執行并無不妥。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