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交通部長們在應對航班延誤、取消及超售方面乘客權益改革上邁出了關鍵一步。在盧森堡舉行的部長理事會議上,波蘭擔任的輪值主席國提出的第二份妥協方案獲得了足夠多成員國的支持,從而可以進入與歐洲議會的談判階段。
部長理事會(即成員國代表組成的機構)目前主張,對航班延誤或取消的乘客賠償規定進行大幅簡化。賠償方案將以航程遠近分為兩類:少于3500公里與超過3500公里。每類航程再設定兩個固定的延誤門檻,若達到相應延誤時間,航空公司必須賠償乘客。具體如下:
對于短程(<3500公里)航班:延誤4小時起賠償300歐元
對于長程(>3500公里)航班:延誤6小時起賠償500歐元
此次改革還擬對2004年出臺的原法規進行修訂,尤其是對“不可抗力”這一法律術語進行更清晰界定。該術語過去多年被航空公司頻繁援引,以規避因延誤或取消所應承擔的責任。例如,航空公司常稱航班問題源于不可控因素,因此無需賠償。歐盟委員會2020年的一項研究指出:盡管近年來歐洲航班延誤數量不斷上升,但自2011年以來,屬于航空公司責任的延誤比例卻在下降。
十多年來,一個又一個擔任輪值主席國的國家都未能推動此項改革取得突破。盡管各方一致認為現行規定無法滿足乘客希望“盡快抵達目的地”的合理期望,也無法有效推動航空公司組織快速替代航班,但在如何改革的問題上,各成員國始終分歧嚴重。尤其是一些擁有較少、不盈利航線的小型成員國擔心,若對航空公司的義務設定得太嚴格,可能導致航企干脆取消這些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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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由歐洲時報中東歐Tafart編譯,部分內容參考自ORF、奧地利《新聞報》《信使報》《奧地利報》《今日報》等,部分圖片來自新華社、APA及網絡,轉載請注明《維城》Eur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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