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案例雖小,法理卻大。即日起,鎮巴法院微信公眾號開設“普法微課堂”欄目,選取群眾關注、具有普法意義的典型案例,通過圖文、視頻等形式,解讀大家關心的法律問題,講述法治故事,弘揚法治精神,讓大家足不出戶,就能享受最專業的“普法課”。
基本案情:
近日,鎮巴法院立案庭成功調解一起共有糾紛案件。賀某在外務工期間不幸因工身亡,雇主向其家屬(包括賀某父母、妻子彭某及兩個未成年兒子)一次性賠償了313萬元。現賀某父母年事已高,在家務農無固定收入;妻子彭某則面臨獨自承擔撫養兩個未成年兒子的責任。面對這筆巨額賠償金,賀某父母認為應平均分割,而彭某則認為需考慮自己的實際困難,要求多分份額。雙方意見分歧較大,互不相讓,導致矛盾激化,賀某父母無奈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意識到這并非簡單的財產分割之爭,而是關乎家庭成員間的利益沖突,必須平衡好情理與法理的“尺度”問題。隨后法官全面梳理案情,了解了賀某生前家庭結構、經濟狀況、各成員依賴程度以及雙方矛盾的焦點,找準問題癥結。之后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庭前調解,耐心向雙方闡明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分配原則及考量因素。針對雙方情緒激動、直接溝通困難的情況,法官采取“背對背”的調解方式,從著眼于家庭長久和睦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的角度,引導雙方跳出眼前利益。經過法官數輪溝通,最終促成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即賀某父母分得98萬元賠償金,彭某及兩個兒子分得215萬元賠償金。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并非遺產,遺產是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為了彌補死者近親屬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來收入損失所進行的經濟賠償,產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故不屬于遺產范疇。同時,死亡賠償金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害人死亡時,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告終止。死亡賠償金是在婚姻關系結束后取得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對間接受害者(死者近親屬)原始權利損失的填補,其分配必須牢牢把握其補償近親屬生活資源喪失的本質屬性。
死亡賠償金由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親屬取得,即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分割該筆死亡賠償金時,首先應扣除實際已支付的喪葬費用,這是對逝者的基本尊重和妥善安排。其次,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主要指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獨立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教育費以及無勞動能力父母的贍養費等,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扣除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的剩余賠償金,并非在各權利人之間簡單平均分割,還需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長期共同生活、情感依賴深的一方,可適當多分;2.對死者經濟上的依賴程度:生活來源主要依靠死者供養的親屬,應給予更多傾斜;3.各權利人的生活狀況與實際需求;4.協商優先:權利人之間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優先通過協商確定分配方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九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其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來源 | 漢江視點
編輯 | 馬寧
抖音號:meilihanzhong
新浪微博:美麗漢中網
廣告投放:13991612309
聲明:本號所刊文圖僅供分享之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文圖若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