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臨湘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一起教育系統(tǒng)的職務犯罪案。
湖南臨湘某中學總務處主任胡某與食堂采購員方某合作利用自身職務便利,通過虛增食材單價、虛開食品數量、頂替食材種類以及向供應商收取回扣等方式,共侵吞學生伙食費共計350萬元左右。其中,胡某貪污240萬元,方某貪污109萬元。此外,胡某還收受供應商回扣16.2萬元。
考慮到兩人自首、認罪認罰、自愿退贓等從輕情節(jié),當地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胡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處罰金30萬元。
方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處罰金10萬元。
作為學校食堂的管理者和采購員,兩人竟然合伙侵吞了近350萬,可以想象學校食堂飯菜質量得差到何種地步,學生們的營養(yǎng)和健康又何以保證?雖然兩人有從輕情節(jié),但是影響范圍如此巨大的兩名罪犯一個判四年,另一個才判兩年,真的能對犯罪起到震懾作用么?這恐怕要畫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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