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今日(6月23日)發布漫解稅收,《申報“未開票收入”后又補開發票,怎么處理?》內容明確:一般納稅人,申報的時候,可以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一)的“未開具發票3欄填報負數,沖減當期銷售額,當期開具的發票如實填報在對應欄次。
未開票收入理論與實操
理論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也就是說納稅人的申報義務以“如實”為核心,即需按照“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申報納稅,而非以“是否開具發票”為前提。
實操中:
企業往往是“兩套賬”,客戶需要開發票對公收款,不要票走私戶,不申報納稅。短期來看,企業是立竿見影地達到了減輕稅負的效果。
然而:從企業長期合規經營來看,這未必是明智之舉,企業存在稅務風險的同時增加管理成本,影響融資能力,甚至影響戰略決策,導致企業無法做大做強,拓展商業版圖。
一舉多得:那么企業如何才能如實申報納稅的同時,還能減輕稅負呢?
稅務合規計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通過對業務合理的安排,達到減輕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而不是納稅義務發生后,想方設法偷漏稅,更多稅負重的問題,歡迎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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