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金融案件辯護律師,合同詐騙案件刑事律師、經濟案件刑事律師。專注于詐騙罪辯護律師和經濟犯罪辯護、民營企業家辯護律師。與辯護律師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詐騙罪、虛擬數字貨幣犯罪、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我在《張永華律師:關于“遠洋捕撈”及經濟案件管轄的思考》一文中,較早提出“遠洋捕撈”現象產生的最直接原因是法律上關于管轄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如果繼續以前的“沾邊就管”模式,“遠洋捕撈”的情況就難以根本改變。文章發表(2024年12月29日)后,公安部于2025年3月5日下發《公安機關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轄規定》(公通字〔2025〕5號),就是解決管轄問題,整治司法領域的亂抓人,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財產。
對已經辦結、甚至還在辦理中的案件當事人來說,他們的迫切問題是,本案就是趨利性執法、就是搞錢,刑事律師有什么辦法嗎?
所以說,應對具體的案件,最重要的還是解決辦法。
一些“遠洋捕撈”案件的突破口是管轄問題。管轄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轄,是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是說,中級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案件達到了這個嚴重程度,則應是中級法院審,基層法院一般不審。
在公安機關內部,公通字〔2025〕5號文規定涉及上市公司或中型以上企業、涉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的市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個規定對先前的規定有細化。
公安機關若違反級別管轄規定進行偵查,影響的是證據效力。二審法院如果發現一審法院違反級別管轄或者地域管轄,則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無管轄權”屬于第(五)項“其他重大程序違法”。根據司法實踐,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基礎,無管轄權的審判自始無效,必須發回重審。
發回后,由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如犯罪地法院。
以下是一些相關司法案例,辯護律師和家屬可以參考:
判例I:上訴人安×紅合同詐騙二審案
案號:(2018)甘03刑終67號
法院: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抗訴機關永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安×紅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中,涉案合同簽訂地在山丹縣,合同履行地在張掖市和山丹縣,原審被告人安×紅騙取財物地在山丹縣,即原審被告人安×紅的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均在甘肅省張掖市和山丹縣,永昌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永昌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判決程序違法,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1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將本案退回永昌縣人民檢察院。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第227條第5項、第2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永昌縣人民法院(2017)甘0321刑初20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永昌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判例II: 趙××走私、販賣等再審案
案號:(2022)云05刑再4號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結果:原騰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騰刑初字第472號刑事判決對趙××2014年犯販賣毒品罪雖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準確適當,但由于該院無管轄權,且判決未對原審被告人趙××進行數罪并罰,從而造成量刑不當的結果,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472條第1款第(3)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的規定,應撤銷(2014)騰刑初字第472號刑事判決,并對原審被告人趙××進行改判。
判例III: 單××故意殺人再審案
案號:(2020)豫1622刑再1號
法院: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
結果:結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單××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條第1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因此本案應當移送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原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1條第1款第(2)項規定,裁定將本案退回西華縣人民檢察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程序規定,適用法律錯誤,裁定結果不當,依法應當撤銷原審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9條第1款第(3)項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本院(2019)豫1622刑初409號刑事裁定書。
判例IV: 渠××故意傷害罪再審案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結果:該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院不具有管轄權。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5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第25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本院(2011)榆刑一初字第53-1號刑事判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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