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張永華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師,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金融案件辯護律師,合同詐騙案件刑事律師、經濟案件刑事律師。專注于詐騙罪辯護律師和經濟犯罪辯護、民營企業家辯護律師。與辯護律師團隊辦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詐騙罪、虛擬數字貨幣犯罪、金融經濟犯罪系列案件)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分析過借貸型詐騙犯罪案件中律師的辯護要點,包括明知無還款能力借款、在資不抵債和企業虧損的情況下借錢是否合同詐騙,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是否構成詐騙罪等問題。這些是刑事律師在民間借貸型詐騙案辯護中常見的問題。可參見《張永華律師: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是否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還款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的10個辯護要點》等文章。
本文談借新還舊、借新錢還舊債是否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即使有欺詐行為,但如果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構成詐騙犯罪。
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的情況在詐騙類案件,包括詐騙案、合同詐騙案、貸款詐騙案以及集資詐騙案等,往往都有出現。但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本身不是法律規定的詐騙犯罪情形。以合同詐騙犯罪為例,刑法第224條規定的詐騙情形包括:(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由此可見,借新還舊并不當然構成詐騙罪。
在羅×兵詐騙案中,行為人在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取得資金后,除極少部分歸還被害人外,將其余資金全部用于償債、賭博和日常開銷,未對所借資金進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資,導致無法歸還。羅×兵與李×梅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實質上羅×兵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巨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該案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法院一審,重慶市第四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刑事律師認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若屬于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采取借新債還舊債的方式維持生產,借新債的目的在于還舊債,則說明行為人在積極償還債務,不因此構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的案件中,債務人向親友或者出借人借款用于清償債務,出借方明知借出的資金有不能歸還的風險仍出借,借款人無隱瞞行為,也不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以下刑事辯護律師基于檢索,分享涉及借新還舊、拆東墻補西墻情況的無罪判決真實案例。
案例I:楊某某合同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法院(原河北省南和縣法院)
案號:(2018)冀0527刑初167號
裁判理由:針對上述意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交了邢臺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核實的《關于河北進功集團有限公司2016-2017年部分增值稅緩交的說明》,證實進功集團2014年—2017年有關繳納國稅稅款問題,目前仍在接受檢查中,部分企業采購原料還要稽查部門調查,故形成2014年至今無法準確計算出企業應交稅金。提交進功集團繳納電費發票40張,證實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間,進功公司在困難的情況下還堅持生產。
提交邢臺銀行會議紀要一份,邢臺福平商貿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進功集團保證合同一份,證實為了化解風險,在北圍支行申請借款2700萬元,償還邢臺福平公司2000萬元貸款及利息80余萬元的原因。在邢臺銀行北圍支行貸款共計1.57億元是通過貸新還舊換手續延遲下來的,沒有現金。
當事人雙方就上述事實存在不同的觀點,雙方證據存在矛盾之處,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借款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對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意見無法采納。
結果:無罪。
案例II: 魏×華合同詐騙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
案號:(2017)川01刑初101號
裁判理由:在借款事由和資金的實際占有、使用情況方面,首先,魏×華以開發土地需要資金為由,以盛發電氣公司名義與中匯通公司、周某1簽訂借款合同,而中匯通公司、周某1等人在簽訂合同前均對魏×華及其公司取得的土地進行了核實或實地考查,在確認土地信息真實無誤、企業經營正常后才向魏×華轉款,因此,魏×華所提出的借款事由和土地開發項目并非虛構。
其次,資金流向反映魏×華并非將取得的借款用于個人揮霍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是將所借款項基本用于償還之前因購買土地所產生的債務,而這種“借新還舊”的方式也是圍繞國利公司和潤和公司名下的土地開發進行,利益則歸屬于國利公司和潤和公司。在此情況下,不應認定魏×華個人具有非法占有借款資金的目的。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魏×華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被告人魏×華因土地運作、開發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應當通過民事途徑加以解決。
結果:無罪。
案例III:程×、崔×強詐騙、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二審案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法院
案號:(2018)皖刑終12號
裁判理由:經查:雖然被害人盛某和其助理陳某2稱程×借款的原因是做“倒貸”生意,程某1稱曾聽程×講過,但又不像是做倒貸業務;但是程×一直否認,盛某在案發前給程×發的短信“只是倒貸款,不可能每筆都虧損”,也未得到程×的回應。因此,本案認定程×虛構事實的證據不足。
根據在卷證據,程×從盛某處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案發前,其經營的多個實體公司尚在正常運行。程×與盛某間借款長達一年多時間,大部分時段程×均能正常還款。雖然程×購買了兩輛汽車和支付別墅定金,但賓利車系聚鑫公司全聚德酒店在使用,深圳別墅也僅交付200萬元的定金。根據在卷證據,程×被抓獲時,其隨身也未有大額資金。因此,本案認定程×揮霍消費的證據不足,也沒有證據證實程×隱匿了大量資金。可見,認定程×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資金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綜上分析,一審判決認定程×構成詐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對辯護律師此節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結果:撤銷部分判決,不構成詐騙罪。
案例IV:劉某詐騙一審案
審理法院:湖北省潛江市法院
案號:(2018)鄂9005刑初242號
裁判理由:關于能否根據“被告人劉某明知經營虧損仍借入資金”而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問題。在實踐中,行為人或企業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試圖改善經營狀況,獲取更多的利潤,進而扭虧為盈,是多數經營者的慣常思維。這種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犯罪意圖,沒有社會危害性。但如果經營者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并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則可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情形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因為行為人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而不是因為其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
本案并無證據證明被告人劉某具有攜款逃匿或將款項隱匿、揮霍的情形,雖被告人劉某與偵查人員有如下問答:問:“你當時有沒有還款能力?”答:“已經沒有還款能力了,我當時在向某的一個茶館召集部分債主開會,在會上說過,我現在欠債很多,沒有能力還利息了,本金我盡量還。”問:“既然已經沒有還款能力,為什么還要繼續借?”答:“第一確實需要資金周轉;第二需要借新債還舊債及利息,否則的話,我就堅持不下去了。”但本案并無充分證明被告人劉某何時喪失還款能力,且若被告人劉某確將其借款主要用于經營,其不能還債的原因系經營虧損所致,則不能僅因被告人劉某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借入資金且不能還債即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結果:無罪。
案例V:王某甲犯合同詐騙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一審案
審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法院
案號:(2014)鄂猇亭刑初字第00040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王某甲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違約的情況下已償還部分借款,支付利息,并且采取借款方式用以償還借款,表明了被告人王某甲在違約以后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被告人王某甲未履行合同并非是其主觀上造成的,有其客觀原因,如被告人王某甲在天津某金融機構的一筆巨額貸款未能按期實現,其個人財產被司法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等造成了被告人王某甲未能履行合同。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結果:無罪。(END)
閱讀更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