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萍系某商業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連鎖公司)地區團購經理。2021年6月,某連鎖公司與某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簽訂一卡通商戶合作協議,由周某萍具體負責項目開展。2021年11月,周某萍將某連鎖公司賬戶中的487萬余元轉入自己賬戶,并以掛賬形式登記在與某科技公司的業務往來名下,轉出錢款被周某萍用于歸還個人所欠債務、日常開支及出借給他人。2022年3月底,某連鎖公司與某科技公司對賬后發現賬款存在大量差額,遂報案。次日,周某萍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2022年8月,周某萍退賠某連鎖公司13.8萬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萍作為某連鎖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487萬余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周某萍具有自首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周某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周某萍有期徒刑三年;責令周某萍向某連鎖公司退賠473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犯罪的典型案例。資金是民營企業發展的血脈,資金安全是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民營企業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侵害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使用收益權,也給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重大隱患,應依法予以懲治。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487萬余元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嚴重侵害了某連鎖公司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某萍判處刑罰并責令退賠尚未歸還的錢款,充分說明民營企業資金受法律保護,挪用民營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將要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罰處罰。
新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審核:省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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