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6月21日04版
施工污染致養殖鱸魚死亡
法院:施工時的光照、振動、噪聲為能量型污染,施工方應承擔責任
工地施工,相鄰魚塘內養殖的鱸魚大量離奇死亡,鱸魚的死亡與施工是否有關?施工方是否需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光照、振動、噪聲屬于能量型污染,判決施工方向養殖戶賠償財產損失6萬元。
李某承租一魚塘,用于鱸魚養殖。因電力線路改造需要,施工方在該魚塘塘基上進行挖土、打樁等作業活動。三天后,魚塘內鱸魚陸續死亡。李某認為,施工方施工期間產生的打樁震動及夜晚施工產生的光照等導致鱸魚死亡,遂將施工方訴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賠償其魚苗、飼料等損失19.9萬余元。施工方辯稱,其正常施工,并沒有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當地水產行業協會發函,詢問該種鱸魚的正常養殖密度、生長周期、生長習性以及氣溫、噪聲、光照對養殖的影響等內容。當地水產行業協會明確,該種鱸魚品種為加州鱸魚,對外來噪聲比較敏感,如果有光源會產生應激反應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相關設備產生的振動、噪聲以及夜間施工產生的光照等,屬于能量型污染。上述污染會對加州鱸魚的養殖產生影響,導致鱸魚發生應激反應,且客觀上,在施工過程中也出現了加州鱸魚死亡的后果。根據上述污染物的性質、時間順序、空間距離等因素判斷,可綜合認定施工方的施工行為與李某的財產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關聯性。鑒于施工方未舉證證實其施工范圍、施工工藝不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未能就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法院認為李某主張的環境污染責任成立,施工方應當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
綜合當地水產行業協會意見及考慮加州鱸魚的養殖密度、損耗率及生長周期等,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施工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施工單位在進行工程建設時,必須充分認識到施工活動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的潛在影響。光照、振動、噪聲等能量型污染可能直接導致部分生物受驚、逃逸,甚至死亡。施工單位務必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采取低噪聲、低振動施工設備和工藝以及設置隔音、隔振屏障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施工活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來源:人民法院報、新會區法院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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