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會上各行各業的代表們,為國家民生提出了很多建議。其中有一位網友提問到:《勞動法》第四章對工人工作休息時間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何各行各業卻始終難以落實?按照《勞動法》嚴格執行不就是對民生最好的惠利嗎?
面對疑問,有一種觀點甚囂塵上:若是中國嚴格執行勞動法,必將導致企業大規模垮臺,引發集中性裁員,最終倒霉的還是員工自己。
在996、加班文化盛行天下的今天,勞動者對合法權益無疑有著深切的渴望。可為何中國勞動法遲遲難以真正落實呢?
勞動法權益保障
中華民族最重要的精神特質就是“講仁愛,重民本”,國家也三令五申,以人為本才應該是現代企業的基本管理原則。作為企業單位,對待工人要關心呵護,尊重工人階級的任何利益,尤其要注重工人的個人身體健康狀況。
于是1994年7月5日,中國八屆人大正式通過了《勞動法》,并于次年開始全面實行。勞動法出臺后,職業教育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相關法規先后問世,《勞動法》本身也結合社會環境進行了數次完善。
有人好奇為什么是1995年這個時間點,是否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有所關聯?其實這是因為中國是從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94年全面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
社會生產組織方式在這個階段發生了巨大變化,大量就業崗位集中消失,造就了嚴重失業問題,滋生了眾多黑心血汗工廠。國家為了改善勞動環境、維持擴大就業,于是緊急出臺了《勞動法》。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中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有1個休息日。
然而很不幸,這些條款均未得到完全落實,早年間的社會企業甚至屢次爆出員工加班猝死的丑聞。2019年夏,南通當地日最高氣溫高達30℃以上,某家環保材料企業為了全力生產,一連七個月時間讓工人們全月無休,經常加班到晚上九點。
8月1日,一連加班數月的朱某從公司回家過程中,一頭栽倒在路邊農田里,后續被判定為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公安經過調查認為與生前過度勞累有關,最后該環保公司僅賠償朱家3.7萬元。
案件具體過程不予贅述,單論這家環保公司的加班行徑,很明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條例,為何這家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呢?這是因為勞動法的第41條是補充條例,上面寫著“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需要,經過與工會、勞動者的協商,自行延長工作時間”。
這也是為何社會上引廣大工人朋友口誅筆伐的“996”,依然能如此盛行的原因。因為歸根結底“996”就是合法的,是在勞動法的合理范疇的。所以我們的問題嚴格來說應該是為何中國的廣大公司無法執行8小時工作制,8小時工作制會導致企業大量倒閉嗎?
客觀來說,會的。市場經濟以利潤為首要目標,以資本為主要分配依據。利潤來源主要分為兩大渠道,第一是新增財富,第二是掠奪財富。
如果國家經濟處于快速上升期,社會新增財富不斷擴大,此時多數人的財富都會隨之增加,大家對此喜聞樂見自然不會多說。但是當經濟增速放緩且長期無法改變時,市場經濟的利潤瓜分戰就會陷入“零和博弈”,大家全部內卷,企圖從別人手中瓜分到利益。
于是資本之間、資本和勞動者之間,就會出現長期的利益斗爭。又因為市場經濟是以資本為主要分配依據,因此勞動工人在這場斗爭中一定是吃虧方。我們在社會上只會見到企業越做越大,工人薪水不變或降低。不會見到企業越做越窮,員工卻越干越富的情況,核心就是這個道理。
在這種背景下,想要嚴格執行勞動法是極為困難的,因為企業的利潤會隨之下降,市場競爭力大幅衰弱,進而被淘汰出市場。比如嚴格執行勞動法的歐美制造業,給予勞動者大量福利和休息日,最終導致本地企業競爭力下降,被我國企業全速趕超驅逐。
中國中小微企業占比全國企業總數高達99.8%,吸納就業人數2.33億,占比為79.4%。若是嚴格執行勞動法會面臨什么局面?
首先是社保費用,以某擁有500名員工的服裝廠舉例,若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平均每人每月要多開支800元,全面社保支出高達480萬。若足額繳納,這個數字將飆升到900萬。
其次是加班費,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加班費是1.5倍工資,周末2倍,法定節假日3倍。這在勞動密集型企業根本無法實現,若是強制性實施必將導致大量中小微企業被大公司兼并或直接淘汰,就業崗位也隨之銳減。
勞動法的作用
再提出一個問題,如果你建立了一個嚴格執行勞動法的企業,那么該企業究竟是會為效益不佳而倒閉,還是會因為注重效率而興盛呢?
從企業端來看,注重勞動法的企業將會面臨更高昂的成本支出,面臨市場競爭時也存在劣勢。初創型企業在不掌握絕對競爭優勢,或者賺取到超額市場利潤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對抗同行低成本企業的。消費者不會看重這家公司是否遵循勞動法,是否存在996,他們只注重產品本身。
從勞動者角度而言,我相信相較于所在企業是否嚴格遵循勞動法,廣大職工更在意自身的收入水平。國內大量互聯網企業加班嚴重,但薪資水準則嚴格按照勞動法條例發放,所以依然是高校畢業生的首選。剛剛誕生的初創型企業,與其關注勞動法條例,不如去關心自身的生存問題。
既然目前完全落實《勞動法》是不可能的,那我們又該如何更好的執行《勞動法》呢?
針對單日工作時長,我國應該有更精細的配套分類制度。比如汽車工業流水線的體力勞動者,就必須嚴格執行八小時工作制,緊接著逐步擴展到更多行業。而非現在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制度,這也難以取得有效成果。
其次就是工傷問題,以“過度勞累死亡”舉例,近些年來始終有專家在全國兩會上提議,明確界定過勞死的立法標準,但時至今日卻依然沒有任何改變。當前的工傷死亡認定標準,需要同時滿足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死亡以及工作地點四大條件。
這種法條極其不符合工傷原理以及生活常識。國家理應明確將過度加班列入到工傷標準之一,對全國企業實行硬約束,最起碼要從根本上杜絕勞累死亡的發生。
對此,中國社會法學研究副會長董保華評價到:中國雖然早在1994年就頒布了《勞動法》,但在起草階段,我們的經驗是嚴重欠缺的,無法去設計出一個符合市場經濟的制度。
2007年發布的《勞動合同法》也并沒有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經濟上行期,我們對于問題感知不深,但當經濟承壓時,這些弊病就會被發大,仿佛問題是突然間爆發的,但實質上它們一直存在。
后續,我們需要繼續通過權衡利弊來摸索出一套平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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