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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交易,因遺產房權屬不清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當賣方擅自處分共有遺產房,買方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本文結合真實案例,從專業律師角度解析此類糾紛的法律要點與裁判邏輯。
一、案情梳理
(一)交易過程回溯
2023 年 6 月,購房者陳昊與賣房者周凱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達成交易意向。6 月 10 日,雙方簽訂《購房定金協議》,約定陳昊以 346 萬元購買該房屋,定金 5 萬元,陳昊當日即完成定金支付 。7 月 10 日,雙方進一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首付 100 萬元(含定金)、貸款 200 萬元、裝修補償款 46 萬元 。同時,陳昊的舅舅吳峰作為擔保人加入合同,承諾若交易出現問題,將補齊全部346 萬元房款 。此前,雙方已協商一致,周凱于 7 月 1 日提前交付房屋,陳昊以每月 5500 元租賃房屋直至完成過戶手續。
(二)爭議焦點與雙方主張
7 月 19 日,周凱突然告知陳昊,因其他繼承人反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多次協商無果后,陳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凱配合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登記,承擔 5萬元律師費及本案訴訟費 。
周凱不僅拒絕陳昊的訴求,還提出反訴:
確認解除雙方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要求陳昊騰退返還一號房屋;
判令陳昊支付 2023 年 9 月 1 日至實際騰退之日的房屋占有費(按每月 5500 元計算);
由陳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
周凱抗辯稱,簽訂定金協議時,已告知陳昊房屋屬于父母遺產且未取得其他繼承人授權;貸款購房風險過高,曾提議退還定金;因無權處分且其他繼承人明確反對,合同已無法履行;同時,交易全程由吳峰主導,而吳峰曾涉及類似惡意串通轉移房屋的司法認定,使其喪失信任。
陳昊則反駁,從交易洽談到簽約,周凱從未提及其他繼承人反對賣房;首次看房時周凱兄長在場,口頭同意由周凱全權處理;房屋在中介平臺的掛牌均由周凱獨立完成,微信聊天記錄也能證明周凱兄長知曉并同意賣房。
第三人吳峰表示,交易不存在違規行為,周凱反悔是因房屋可能面臨拆遷,企圖獲取更高利益 。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交易溝通細節:2023 年 6 月 9 日,吳峰與周凱添加微信,詢問房屋出售事宜并提供過戶建議 。6 月 10 日,周凱通過微信提出貸款購房無中介時,擔心過戶后無法收到尾款。6 月 27 日,雙方確定房屋租賃事宜,陳昊支付兩個月租金 。
房屋權屬變動:8 月 16 日,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周凱、周明、周輝、周婷四人名下,各占 25% 份額。
其他繼承人態度:7 月 19 日,四人簽署《遺產分割協議》,約定未經四人同意不得處分房屋 。9 月 15 日,周明、周輝、周婷出具《不同意賣方聲明》,明確反對賣房 。
費用支出:陳昊因訴訟與甲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支付律師代理費 5 萬元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無權處分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按份共有不動產需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本案中,周凱僅持有一號房屋 25% 份額,在其他三位共有人反對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屬于無權處分 。
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 。周凱在締約時承諾可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卻因其他繼承人反對無法履約,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解除權歸屬與履行不能判定
周凱以其他繼承人反對為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違約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權,其 8 月 27 日發出的《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通知函》不產生法律效力 。
然而,因房屋已登記為四人共有,客觀上無法將全部產權過戶至陳昊名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關于履行不能的規定,法院可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三)法律責任承擔依據
律師費賠償:陳昊支付的 5 萬元律師費,屬于因周凱違約產生的合理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周凱應賠償該損失。
房屋騰退與占有費:合同解除后,陳昊應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返還房屋 。2023 年 9 月 1 日起,陳昊無合法依據占有房屋,需按每月 5500 元標準支付占有使用費 。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陳昊與周凱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周凱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陳昊律師費損失 50000 元;
陳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騰退一號房屋并返還周凱;
陳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每月 5500 元標準,支付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至實際騰退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要點
產權核查:交易前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確認賣方是否為合法權利人。對遺產房、共有房,需查看全體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文件。
合同條款細化:委托律師擬定合同,明確過戶時間、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等。約定定金罰則、違約金計算方式,保障自身權益。
資金監管:建議使用資金監管賬戶支付房款,避免直接向賣方個人賬戶轉賬,降低交易風險 。
(二)賣房者注意事項
共有人授權:出售共有房屋前,務必取得全體共有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擅自處分,將面臨違約賠償責任 。
如實告知義務:交易中如實披露房屋權屬、抵押、租賃等情況,避免因隱瞞重要信息引發糾紛 。
(三)糾紛處理建議
發生房產交易糾紛,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指導下收集合同、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切勿自行協商私了,防止權益受損。
如果您在房產交易中遇到類似問題,歡迎私信專業律師團隊,獲取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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