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丈夫疑似出軌,全職太太怒求離婚,調解員如何借法律與情感化解這場婚姻危機?
文 | 周培敏(浙江省杭州市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委員)
林勝東與李曉紅結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一女一子。林勝東是一家企業的高管,負責賺錢養家;李曉紅是一名全職太太,負責照顧家庭和孩子。隨著職位晉升,林勝東出差和應酬越來越頻繁,夫妻倆為此爭吵不斷。一次偶然的機會,李曉紅發現,林勝東與一名年輕女同事劉伶利關系密切,并多次向她轉賬,累計金額超20萬元。李曉紅非常生氣,立刻起了離婚的念頭。
“林勝東有錯在先,我不僅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要求他賠償,孩子的撫養權也得歸我!”接到李曉紅的求助申請后,我安排時間和她進行了交流溝通。
明確法律責任,穩了
在第一次面對面的交流中,李曉紅情緒激動,紅著眼眶向我傾訴了自己多年來為家庭的付出和對林勝東背叛的憤怒。“為了更好地照顧家庭,也為了支持林勝東的事業,我放棄了自己的事業,全心全意照顧孩子和老人,結果卻換來了他的背叛……”李曉紅哭著說。
在整個過程中,我認真傾聽,用娘家人的溫柔和包容一步步開導李曉紅,逐漸贏得了她的信任。李曉紅逐漸平復心情,清楚地表達了自己的訴求,從一開始的堅決要離婚,慢慢有了回轉的余地。
隨后,我和林勝東進行了溝通。起初,林勝東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未對家庭造成實質性傷害。他告訴我:“雖然我平時工作忙,陪伴孩子的時間比較少,但是我對家庭的經濟貢獻并不少。”在林勝東看來,自己在外賺錢,妻子照顧家庭,配合挺好。他還表示,轉賬給劉伶利是出于“朋友之間的幫助”,并非出軌,兩人之間沒有不正當關系。“她就是胡思亂想,不可理喻。”林勝東如此總結妻子對轉賬一事的反應。
我沒有直接批評林勝東,而是引導他思考自己的行為對家庭的影響,強調坦誠在家庭經營中的重要性。“幫助朋友是人之常情,但是在作出幫助決定之前,你是否與妻子商量過?”“家庭的經營離不開夫妻的共同努力,經濟上的付出很重要,陪伴與家庭責任也很重要。”“李曉紅也曾有一份收入不錯的工作。換位思考,你現在事業有成的背后,有多少妻子的付出和妥協?”一個個問題的拋出讓林勝東陷入了思考。
在與李曉紅和林勝東分別深入溝通后,我發現,他們的矛盾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夫妻忠實義務。林勝東是否存在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情況,與劉伶利存在不正當關系。第二,財產處理問題。林勝東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劉伶利的行為是否合法,李曉紅是否有權追回這筆錢。第三,家庭照顧責任。林勝東與李曉紅如何正確認識自身以及對方對于家庭的照顧責任。
要化解糾紛,我必須從法律和情感兩個層面入手,既要明確法律責任,又要化解雙方的情感矛盾。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方的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追回。我向李曉紅和林勝東詳細解釋了這一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
我告訴林勝東:“根據法律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需要雙方共同協商。你未經李曉紅同意,將大額財產贈與劉伶利,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是無效的。李曉紅有權要求追回這筆錢。”
同時,我也給李曉紅吃了定心丸,告訴她:“如果你們未能就林勝東轉賬給劉伶利的錢款歸還達成一致,你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保障自身財產權益。如果有需要,我也可以另行組織調解。”
化解情感矛盾,好了
在明確法律責任后,我開始著手化解李曉紅和林勝東的情感矛盾。結合之前對兩人的了解,我安排了一次雙方面對面的交流。本次交流的重點不是爭論誰對誰錯,也不是商討20萬元如何歸還,而是讓雙方理性地表達自己的感受,說出對伴侶的期許。
我首先向林勝東拋出問題:“你覺得一個家庭如果只有金錢,可以走得長久嗎?”在肯定他對家庭經濟付出的基礎上,我也灌輸了家庭需要愛、陪伴和溝通的理念,讓林勝東認識到李曉紅對家庭的默默付出。
然后,我讓李曉紅勇敢表達自己的感受。我先肯定了她為家庭作出的犧牲,尤其是兒女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她的付出。同時,我開導她,在家庭經營中,不能一味地委屈、犧牲自己。“除了做好妻子、媽媽、兒媳的角色外,更要做好你自己,做情緒的主人。不妨讓丈夫有更多家庭參與感,從點滴的生活小事做起。”
通過共情式的溝通,林勝東逐漸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家庭的傷害,態度有所轉變;李曉紅也意識到,單純的情緒發泄并不能解決問題,需要通過理性溝通找到解決方案。眼看雙方基本達成了一致,我趁熱打鐵提出了解決方案。
第一,追回贈與財產。林勝東需要與劉伶利協商,追回20萬元的贈與款項。如果劉伶利拒絕返還,那么,李曉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第二,修復夫妻關系。就劉伶利的問題,林勝東需要給李曉紅一個承諾:除了同事間的交流外,不得與其有其他的交流或聚餐等社交活動,更不能再有經濟方面的往來。與此同時,李曉紅要多與丈夫交流家庭動態,林勝東要盡量多參與家庭活動。如果有需要,可以嘗試進行婚姻輔導,改善夫妻關系。
第三,經濟收支約定。為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雙方約定經濟收支事項,林勝東定期告知妻子自己的收入情況。對于借款、投資、購置等大筆支出,在作出決定前,他需要與妻子商量,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
最終,林勝東和李曉紅達成協議。林勝東承諾在三個月內追回20萬元的贈與款項,并將追回情況實時告知妻子;林勝東承諾今后不再與劉伶利有任何工作以外的聯系;設置家庭賬戶,林勝東每個月定期往里面打款,用于家庭開銷。
婚姻家事類的調解案件往往涉及復雜的情感矛盾和法律問題,作為調解員,如何靈活運用法律規定并兼顧長期情感效果,對于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糾紛至關重要。婚姻家庭的幸福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當矛盾不可避免時,調解無疑是一條溫和而有效的解決途徑。
希望更多的婚姻家庭糾紛能夠通過調解得到圓滿解決,讓每一個家庭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找到屬于自己的幸福與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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