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5年4月21日,某保險公司訴稱,2018年11月4日,許某駕駛面包車,行駛到蠡縣一路口左轉彎時,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后許某駕駛的面包車又與陳某駕駛的大貨車發生碰撞,致三方車輛損壞,許某及乘車人王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受傷。
交警認定,許某、李某、陳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大貨車在原告保險公司處投有12萬元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三者險?,F,保險公司向陳某追償4萬多元。
【審理】
2025年5月28日,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2018年11月4日事故發生時,陳某車輛在原告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發后已對涉案受害人進行了賠償,賠償數額并沒有超過保險限額。且,保險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另,保險法為特別法,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應當適用《保險法》。故,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
2025年6月25日,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三年。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原告向案外人代償的時間為2017年5月25日,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原告代償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計算三年,即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于2020年5月24日屆滿。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為2025年4月,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且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及延長事由。
綜上,被告主張原告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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