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食品產業規模龐大并保持高增速,但食品安全問題較為突出。如何落實食品安全是所有國家和地區的待解難題,其中,美國被視為食品安全較有保障的國家之一,具有監管機構龐大且分工明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較為完善等特點,在某些方面有可學習借鑒之處。
出一次事故,相關法規進步與完善一次
美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已歷經百余年的演進,但其過程中仍免不了與各種食品安全事故交織,可以說,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助推了美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步與完善。
1906年初,美國的《純凈食品和藥品法案》(PFDA法案)通過,但在此之前,該法案的相關內容曾遭遇數十次否決。
1938年,《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法案)的頒布,受到了當時磺酰胺馳劑事件的影響,因有超過100人在此次事件里身亡,公眾壓力促使新法案得到修正與加速通過,其對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出了較大調整,并擴大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職權范圍。
此后的數十年,美國的食品安全事件依然不斷爆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隨之不斷更新,比如食品摻假問題、食品添加劑濫用問題等,FDCA法案被重修了數十次之多,毫不夸張的說,技術進步、事故爆發一次次助推了法案的完善進程。
2010年,花生醬沙門氏菌感染事件在美國多州暴發,導致80余人身亡,《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SMA)隨后得以通過,其是對FDCA法案的重新重大修訂,旨在建立全新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據該法案,食品企業必須在FDA注冊,并在供應鏈各環節建立預防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的重點從對食源性疾病的“應對”轉移到“預防”,是美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最大的一次調整和變革。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分級管理,根據缺陷食品可能引致傷害的程度,將食品召回劃分為一級召回、二級召回和三級召回,其中一級召回危害最高、二級召回危害其次、三級召回基本不存在危害。
在執行問題食品召回程序后,若食品危害極為嚴重且企業存在嚴重違反美國食品法規的行為,監管機構有權關閉企業以保護消費者安全和健康,并視企業行為惡劣程度而定罪和監禁;若食品危害中等且企業違反美國食品法規從而導致消費者健康受到威脅的,監管機構將施以高額罰款并關停該企業,直至該企業信用重新恢復到FDA和美國農業部批準的可接受水平;若食品危害較小且企業能夠糾正問題,則該食品可在整改后重返市場。
大公司的反擊,龐大食品工業的利與弊
數據顯示,美國食品工業規模在1.2萬億美元左右,約占美國每年GDP的5.5%。盡管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建設走在了全球前列,但美國的食品生產由少數巨頭企業掌控的事實,使得普通民眾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依然有限。
美國食品巨頭企業掌控著從種子培育到終端售賣的全部環節,強調效率和利益優先,并據此打造了著名的“廉價食品神話”,美國超市里填滿了琳瑯滿目的廉價食品。而這個備受全球艷羨的神跡背后,是大量補貼的浪費和隨意挪用、無法估量的環境破壞、難以統計且標準混亂的消費者健康受損。食品工業利用科技手段降本增效本該是民生福祉的一大利好,但脫離了監管,反而造成了食品安全的失控。
相對于巨頭企業,食品產業的生產者(農民、工人)和消費者在各個方面都處于劣勢,在食品領域的相關法律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巨頭企業往往依據已有法律條文中的漏洞,有針對性的進行各種事實上的違規行為,如刻意隱瞞食品原料來源與生產過程、隨意更改相關標準等。
通過法律進行反擊則是食品巨頭企業的殺手锏,比如在美國十余個州通過的《素食者誹謗法案》,就是針對對食品安全有異議的批評者,據此法案,一切可能破壞食品生產者聲譽的行為都可能面臨費用高昂的訴訟風險,深得“解決不了問題,就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神髓,這直接導致了輿論環境的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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