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共六章36條,對納稅繳費信用的信息采集、評價指標、評價結果的確定和應用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新《辦法》在保持評價制度和評價結果基本穩定的同時,整合了2014年以來發布的9份納稅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規定。新《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文件同時廢止,具體如下:
一、信用評價范圍——拓寬為“納稅繳費”
新《辦法》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進行迭代升級,將全國統一征收、具備條件的社保費和非稅收入事項納入信用評價,結合經營主體評價年度內按期申報和繳費情況,綜合評價納稅繳費信用級別,更加全面地反映經營主體信用狀況。
二、適用范圍——涵蓋除自然人以外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
三、信用評價規則調整
(一)優化了不能評為A級的情形
(二)規范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
“直接判為D級的情形”新增“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等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的”、“認定為非正常戶或者走逃(失聯)戶的”、“被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的”等情形。
(三)優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
納稅繳費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其中年度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并設起評分。
(1)優化起評分規則
(2)調整扣分機制
(四)擴充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規定,“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稅務機關按照‘首違不罰’相關規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兩批共計14項“首違不罰”事項。
根據新《辦法》的官方解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稅務機關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形,或按照稅務系統“首違不罰”相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都不影響其納稅繳費信用評價。擴充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四、完善信用修復
新《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納稅繳費信用修復標準。新《辦法》附件6《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以下簡稱《信用修復標準》)明確了信用修復的具體情形及對應的修復標準,由原來的22項(2021年第31號附件2)擴充至33項。相較于新《辦法》出臺前主要有以下變化:加大了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建立了欠稅指標漸次修復機制、新增了“整體守信修復”情形、細化了直接判為D級的指標修復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允許其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信用。
(一)加大輕微失信行為修復力度
《信用修復標準》第1-21項新增了一檔信用修復標準,即失信行為發生后3日內糾正的,可按100%修復原扣分分值;同時,適當提高了原有修復標準的加分比例,由原來的挽回80%、40%、20%的扣分損失調整為挽回80%、60%、40%的扣分損失,鼓勵企業立行立改、盡早糾正。
(二)建立欠繳稅費指標漸次修復機制
《信用修復標準》第10-15項引入了漸次修復機制,根據補繳稅費款占比和補繳及時性,按照補繳比例*100%、80%、60%、40%修復扣分分值,綜合計算修復加分。適當緩解部分企業已按稅務機關要求分期補繳稅費款,但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難以全部繳清,導致無法滿足信用修復條件的實際情況。
(三)新增“整體守信修復”情形
《信用修復標準》第22項明確:對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律責任,且自評價年度內最后一次評價指標扣分發生后連續6個月以上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的,以每滿1個月無新增失信行為記錄恢復1分的方式修復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過11分),解決部分評價指標扣分后無法修復的問題,同時鼓勵企業盡可能減少失信行為。
(四)細化直接判D指標修復條件
新《辦法》出臺前D級經營主體申請信用修復前需滿足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信用修復“等待”時間較長、難度較大。《信用修復標準》第23-32項進一步細化直接判D指標的修復條件,根據偷稅金額、罰款倍數、罰款金額、補繳時間等要素,將信用修復“等待”時長分為3個月、6個月和12個月3檔,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水平,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致同提示
新《辦法》的出臺,整合了2014年以來的納稅信用管理規范性文件以及分散在相關制度文件中的規定,同時保持了評價目標原則、制度框架和評價結果基本穩定,便于納稅人繳費人理解和納稅遵從。第一次適用新《辦法》的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將在2026年4月發布。
對于新設立經營主體來說,因其“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不參與本期年度評價。此類經營主體在首次辦理稅費事宜時,直接判級為M級,并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后,按照新《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復評。
對所有經營主體來說,應了解并掌握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變化,維護或升級為A級經營主體,并享受相應激勵措施。若為C級、D級經營主體,因其受稅務機關嚴格管理,應及時進行信用修復,如有需要,也可以及時引入外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協助,確保納稅繳費信用修復能夠順利進行。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歡迎您與致同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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