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構建過程和實踐反饋,我自認為我是有發言權的。從制度構建上看,無論是2016年中央深改組試點方案的前期征求意見,還是2018年試點成熟后,修改刑訴法、將認罪認罰從寬上升為法律制度,我都是全程參與了的。從實踐反饋上看,我做的刑事案件,有些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有些沒有簽署。但無論有沒有簽署,關于定罪和量刑的協商都是全面貫穿辦案始終的。由此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實踐運行狀態和優劣對比,也產生了較全面的直觀體會和認識。
自2018年刑訴法修改,將認罪認罰從寬上升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至今,已經有近7年的時間。經過這個周期,這個制度的運行實際已經全面展現,各方面對它的評價也趨向穩定。鑒此,總結實踐經驗、回應爭議觀點和明確今后方向的時機已經成熟。
律師圈對認罪認罰從寬的主要批評是“強迫認罪認罰”。認為,與辦案機關協商的過程中,商量性不足、而強迫性有余。有的案子,在是否構成犯罪上還有研究空間,而辦案機關非要“強迫”認罪;有的案子,辦案機關拿出量刑建議后,就不再有商量空間,并“威脅”不簽協議,處罰更重;有的案子,以退贓退賠作為認罪條件,而關于違法所得的審計報告算了“花賬”。還有的案子,涉案被告眾多、案情重大復雜,有的被告做了認罪認罰、有的沒有、有的做了以后又反悔了,由此導致庭審程序和庭審重點,都不好把握。如此等等。
記得當初研究構建這個制度時,法院檢察院都是很積極的。法院積極,是因為有了這個制度,可以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簡單案件認罪認罰后適用速裁程序,節約司法資源。檢察院積極,是因為這個制度的確擴張了他們的權力。
但對律師和當事人來說,這個制度最大的價值是什么,這個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相反?還沒有人深入的講清楚。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實踐中的情況。前段時間,給一個檢察院離職出來的朋友打電話,問他在貴州做律師做的怎么樣?他說:“現在辦案機關的辦案方式,主要還是狩獵式的,平等協商不足。”我笑著對他說:“辦案機關如果不采用這種方式,案子還能辦下去嗎?哪個嫌疑人、被告人也不是好纏的。留只腳的縫,他就能鉆過整個身子。”“律師更是這樣。”這個對話,實際證明了獵人和狐貍的角色互換和自由搏擊過程。“要么你狩獵我,要么我狩獵你。”
所以,我一直不理解為什么律師會把“強迫”這種虎狼之詞,用在“認罪認罰”上。以“相互狩獵”為運行前提,不帶些強硬,多數認罪認罰可能無法達成。
我從來不提強迫認罪認罰,對團隊律師也要求不許提。只要提,我就會問他們幾個問題:一是,誰強迫你了,你到哪里都被強迫,要你干什么吃的?二是,假設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個民事合同,你去法院起訴辦案機關以脅迫方式與你簽署的這個合同無效,這個脅迫的程度達到了嗎?三是,你有沒有給辦案機關耍雞賊,騙過辦案機關的情況?對那種情況,辦案機關找你后賬,要求重簽具結書了嗎?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的價值,是明確了律師在刑事訴訟全過程中與辦案機關協商的機會。大體相當于商業談判。至于能否把握好這個機會,采用什么談判技巧,以及談判過程中會雙方會耍哪些“雞賊”,這都是具體把握的問題。不能因為自己心里承受能力弱、對案件拿捏不準、對辦案機關的態度和傾向把握不好等因素,而說人家“強迫”了你。你也可以強迫他們,只要你夠強夠。不夠強的話,夠雞賊也能湊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紙面上看是給了律師與辦案機關平等協商的機會。從運行實踐看,為“獵人與狐貍的角色互換和自由搏擊”提供了擂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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