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銀行LOGO 資料圖
距二審開庭已經過去半年,李艷仍在焦急地等待法院的判決。
2023年4月,貴陽銀行富北支行原行長王慶瓊因涉嫌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公款罪,當地檢察院依法作出逮捕決定。一場銀行高管自保自貸的違法放貸黑箱操作就此揭開。
海南佳上公司證實,王慶瓊為解決其實際控制的貴州博灝公司的不良貸款,以為海南佳上公司旗下項目提供貸款及10億元授信為由,要求海南佳上公司提供員工、個體工商、公司等作為貸款主體。但被起訴的貸款人之一李艷稱自己從沒見過一分錢。
2024年5月,一審法院認定,相關材料均系被告李艷本人所簽,被告辯稱是受到欺騙、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但李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借款同內容是清楚理解的。此外,原告亦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定發放案涉貸款,雙方均應當按照同約定及時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云巖區人民法院判決包括李艷在內的每人償付貸款本息數百萬至一千余萬元不等。2024年12月20日,此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2025年7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57名貸款人已有2名收到了當地法院決定再審的民事裁定書。其中一名貸款人6月30日收到的民事裁定書顯示,“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將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名下現400萬巨額貸款
當事人稱未拿到一分錢
41歲的李艷是貴陽人,與丈夫一起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2016年10月,她貸款購車時,意外發現自己名下竟有2016年4月13日已到期的400萬元巨額貸款。
李艷表示,2015年4月14日她曾在海南佳上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海南佳上公司)要求下,與貴陽銀行富北支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海南佳上拖欠我們工程咨詢服務費300多萬,海南佳上董事長黃江說,他們要向銀行貸款,讓我們配合公司和銀行在一些文件上簽字,等貸款到賬后,就會支付我們的欠款。”
李艷還記得合同簽訂當天的細節:當天,由海南佳上公司帶來銀行簽字的人不止她一個,近一百號人排著隊,她被帶到一摞文件上簽字,文件用夾子夾起,“有幾個人,一個翻一個讓我簽,他們讓我簽哪兒我就簽哪兒,簽字時還有人專門遮擋文件內容,簽完就直接收走了。前后就幾分鐘,我也沒拿到任何資料、錢和卡。”
李艷解釋自己簽字的過程,“當時我們是向海南佳上要拖欠款,找甲方要錢,也不太好意思過問這些,一直認為是海南佳上在向銀行貸款,我不可能傻到自己向銀行貸款來還自己的錢。”后來,李艷也未收到海南佳上所欠的這筆咨詢服務費,“我們還以為是他向銀行融資沒下來。”
李艷不知道的是,據《個人貸款委托支付授權書》,簽訂同日,該筆400萬元借款被委托劃轉至案外人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用于結清海南佳上公司的另外一筆欠款。
▲李艷案一審判決書中記述了相關過程
李艷說,沒想到自己被騙貸款,未從銀行拿到一分錢,卻被銀行起訴還錢。“王慶瓊還沒被抓時,她當時說會幫我們解決這筆違法放貸。”2023年,在王慶瓊被當地檢察院起訴的同時,貴陽銀行也第二次將李艷訴至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除了李艷,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被告還有海南佳上公司及其董事長黃江、貴州博灝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州博灝公司)等。據法院后來查明,王慶瓊是貴州博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原告貴陽銀行指控,2015年4月14日,被告李艷因支付上游供應商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建筑材料貨款,向原告申請貸款400萬元。合同約定:李艷借款400萬元用于采購建筑材料,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同日,貴州博灝公司抵押合同約定以其位于貴州省納雍縣財富廣場一期大底盤共計496.3平方米的營業用房,為李艷的該筆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被告李艷辯稱,本案多人涉及刑事犯罪,是典型的虛假貸款,貴陽銀行蓄意違法的多筆貸款中,她只是其中一筆。
根據案件材料,被告黃江、海南佳上公司也證實,李艷并非實際借款人。貴陽銀行原富北支行原行長王慶瓊為解決其實際控制的貴州博灝公司的不良貸款,以為海南佳上公司原子公司財富廣場項目提供貸款及給予10億元授信為由,要求海南佳上公司提供員工、個體工商、公司等自然人、單位作為貸款主體,海南佳上公司在王慶瓊的欺騙下,遂提供了一些人員(包括李艷)名單,在王慶瓊的全程操作下完成了所有貸款資料。“李艷雖在借款同上簽了字,但所貸款項全部用于支付財富廣場項目的工程款,李艷并沒有得一分錢。”
一審: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借款
款項用途不影響借款合同成立
2024年5月,貴陽云巖區人民法院對李艷案一審作出審理。該院指出,審理過程中,被告李艷辯稱案涉貸款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審理。但根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民終3712號《民事判決書》及云巖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云檢刑不訴[2021]379號《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本案案涉貸款已經云巖區人民檢察院認定不起訴人黃江雖采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并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故對本案涉嫌犯罪應于中止的辯稱,該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李艷主張自己是在被欺騙、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簽字,不是實際借款使用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該案中,案涉《個人借款合同》《委托支付授權書》《真實性承諾書》等材料均系被告李艷本人所簽,被告李艷對此并無異議,辯稱是受到欺騙、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但被告李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借款合同內容是清楚理解的,合同抬頭借款人處也是李艷本人手寫身份信息。因此,李艷對自己作為案涉借款合同借款人是明確知曉同意才簽字,其應當對自己簽字后產生的權利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李艷案一審判決書
法院稱,至于該款項后續實際用途是什么,并不影響原告與被告李艷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且云巖區人民檢察院針對上述《不起訴決定書》也說明“銀行工作人員對于涉案貸款的發放均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范進行,包括貸款資料的審核、抵押物的實地考察,也指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押物產權進行評估,并在當地房管局辦理了他項權證……”基于此,李艷在明知其為借款人的情況下簽訂借款合同,原告亦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定發放案涉貸款,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李艷一次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98萬元,并承擔每年百分之16的罰息和復利,共計約940萬元;原告享有貴州博灝抵押房產的優先受償權,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涉案行長終審被認定違法放貸
公司承認利用被告償還貸款
在李艷代理人看來,用來做抵押房產的財富廣場貸款項目本就是銀行自保自貸項目,“為解決其自身不良貸款問題,貸款資金支持力度不足,終至爛尾,無法用來償還貸款。”
就在李艷案一審判決半個月前,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慶瓊犯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半年后,2024年11月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慶瓊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其犯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經審計,其中王慶瓊違法發放博灝系列貸款268筆,共計9.9億元,其中就包括李艷的這筆貸款。
▲王慶瓊違法放貸案終審判決書
李艷代理律師指出,在李艷案的一審判決和王慶瓊案終審判決中,法院對銀行貸款資料的真偽、貸款流程是否違法違規等關鍵事實的認定存在矛盾。“王慶瓊案終審認為,貴陽銀行富北支行原行長違規審批,銀行工作人員未進行嚴格審查;李艷案一審法院卻認為,貴陽銀行富北支行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定發放案涉貸款。”
紅星新聞獲取的王慶瓊違法放貸案終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11年4月至2015年10月,王慶瓊擔任貴陽銀行富北支行行長期間,明知貴州博灝公司未實繳注冊資本、自己為實際控制人、貴州博灝公司自保自貸、違規用信貸資金對外放貸及投資、幫助客戶虛構貸款資料等情況,仍要求富北支行信貸人員盡快審批博灝公司的授信申請,王慶瓊本人向總行隱瞞博灝公司真實情況,違規審批上報貴州博灝公司擔保的授信申請。
▲王慶瓊違法放貸案終審判決書中記述相關案情
終審還認定,王慶瓊明知博灝公司在富北支行擔保貸款業務均存在貸款主體虛假、合同虛假、貸款用途不真實等情形,仍違反國家規定,利用職權給徐某、肖某、黃某某等銀行工作人員打招呼或通過暗示、工作施壓等方式,要求富北支行市場營銷部必須盡快辦理博灝公司擔保貸款業務,“致使銀行工作人員未對博灝公司擔保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未嚴格進行貸款前調查、貸款中審查、貸款后追蹤檢查。”
李艷代理人認為,王慶瓊違法放貸案終審《刑事判決書》采納了證人李艷、黃江等人的證言;貸款經辦人黃江也明確指出,李艷該筆貸款是王慶瓊違法貸款當中其中一筆,故本案應參考王慶瓊騙取違法貸款、違法發放貸款的違法性認定。
紅星新聞獲取了一份2017年海南佳上公司向支行做出的《變更合同主體申請》,其中董事長黃江提到:“我公司只是利用李艷貸出四百萬元后用其償還了我公司欠重慶渝萬集團的債務,李艷的債務我公司并未償還……我公司只是讓她在合同上簽字而已,其合同形式上的簽字也是在我公司的安排下進行,我公司自始自終沒有讓李艷知道所簽文件的內容,李艷簽字時,我們將文件的內容反扣或遮擋,讓她在應該簽字的地方簽字就行。”
貴陽市云巖區檢察院2021年出具的《對黃江不起訴決定書》也證實了上述資金的真實流向。
二審多名同類遭遇貸款人出庭作證
有貸款人收到再審裁定書
李艷認為,貴陽銀行并未嚴格按照貸款通則和行業規定發放案涉貸款,她與銀行的合同應是虛假合同,應判定為無效,對一審不服上訴。
庭上,4位與李艷同類遭遇的貸款人出庭作證,稱當時他們是受海南佳上公司欺騙,在貴陽銀行的貸款合同和貸款資料上簽名。據多位貸款人筆錄證言,他們大多為海南佳上公司的員工或親朋,有婚紗店員工、出租車司機、大學生等,本無貸款需求;也有小部分與海南佳上公司有債務關系的個體戶,如李艷。
其中一名證人葉某某稱,2015年4月15日,父親的朋友讓她去幫忙開戶,未說是貸款,“到銀行一個年輕人翻著一大摞東西,翻頁過程就讓我簽字。辦好了塞給我一萬塊錢,我以為是給公司的,出銀行后還給公司,公司也沒有要。”直到2017年底,葉某某才收到一條短信,知道自己在銀行有一筆近400萬的貸款,隨后與李艷一樣,被貴陽銀行起訴還款。“我當時剛畢業,月工資兩千多,根本不會去貸幾百萬的巨額貸款。”
對于時任行長王慶瓊的違法放貸行為,李艷方代理人回憶,二審開庭時,貴陽銀行代理人稱王慶瓊違法放貸是個人犯罪,與貴陽銀行無關,其犯罪行為不影響銀行對李艷主張權利,不影響貸款合同效力。銀行放貸過程依法依規,貸款合同合法有效;此外,李艷知曉貸款合同內容,系自愿簽署。
紅星新聞了解到,當時云巖區檢察院還為前述不起訴決定書出具了說明,其中提到,為免除李艷還貸責任,貴州博灝公司出具了共4種擔保人方案,償還李艷名下貸款,并得到貴陽銀行的審核同意。“這實際上置換了李艷名下的貸款合同主體,銀行也表示同意李艷不是實際貸款人,是名義貸款人。”李艷方代理人說。
李艷方認為,即便虛假的貸款合同被認定有效,一審判決高額罰息和復利也不合理。此外,貴陽銀行對借款方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均未嚴格審查,“銀行從未催貸,因此放縱擴大的利息損失,依法無權追討。”
2024年12月20日,此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2025年7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截止目前,57名貸款人已有2名收到了當地法院決定再審的民事裁定書。
其中一名貸款人6月30日收到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稱原告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北支行訴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陽市云巖區人民法院于2018 年 11 月 1 日作出民事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將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李艷介紹,目前她的案子還在二審等待判決中,近兩天檢察院也重新與她核實了案情。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編輯張尋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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