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玉林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推進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聚焦生產、流通、餐飲等重點環節,嚴厲打擊原料污染、制假造假、欺騙誤導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將近期查處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通過“以案釋法”形成有效震懾,推動農村食品市場秩序持續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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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陸川縣某奶茶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5年3月 27日,陸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陸川縣某奶茶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該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竹香青烏龍”食品原料制售食品進行銷售,執法人員當即對涉案食品原料“竹香青烏龍”予以扣押。
經查實,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市場監管總局印發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國市監法規〔2022〕2號) 第十四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竹香青烏龍”共1包,并給予當事人罰款23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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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玉州區某經營戶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25年1月8日,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玉州區城北街道開展檢查時,發現李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經查明:李某于當天凌晨在自己經營的養殖場擅自屠宰1頭自己飼養的生豬,在未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情況下,運到城北街道其本人經營的豬肉攤位上銷售,上述非法經營貨值共2940元。
李某擅自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3年修訂版)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李某擅自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違法行為做出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未經檢驗檢疫豬肉及豬產品66公斤,并處以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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