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本案庭審進入第五天。
時隔周末兩天,圍繞本案的諸多喧囂也已逐漸散去,雖上午庭審僅不足一小時,但整體而言,庭審進程終于有了實質性前進,給人煥然一新之感。
首先是溫惠繼續發言,雖仍屢有發散、法官時有提醒,但相比之前的連篇累牘、不著重點,在她的發言中已能梳理出其向法庭表達的幾項新訴求。
概而言之,其第一項申請是要求對被控930萬元侵占行為所涉財務顧問合同進行重新鑒定。
根據她的說法,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相關公章、印章在相關期間曾發生變更、更換,因此其質疑該合同真實性。同時,她也要求法庭調取被害單位在各大銀行留存的印鑒,以證明相關公章、印章的變動時間,進而佐證她的相關理由。
其第二項申請是要求法庭調取時任梅州政法委負責人梁某在2022年7月19日的工作安排、行程等證據,證明其是否到過梅州公安辦案中心干預本案辦理。
溫惠自始至終認為,包括在法庭上也多次說過,梁某是炮制本案的幕后推動者,她認為梁在上述日期親自去到了梅州公安辦案場所指示辦案人員對其施壓,導致其做出有罪供述,因此應當調取其行程信息證實。
其第三項申請是要求法庭通知上述梁某、案涉某銀行工作人員以及案涉商鋪相關租賃者出庭作證。
關于要求梁某出庭的理由,溫惠大段復述了兩人之間的相關對話,稱梁某對其施壓甚至逼迫,要求其出庭對質。而相關銀行工作人員、商鋪租戶等人出庭,能夠證明其本人并未參與相關事項經辦。
經過大概半小時,溫惠主動表示,自己的意見暫時發表到這里。
至此,經過4天多的庭審,控辯雙方就庭前會議報告的意見及相關理由,已全部發表完畢。
隨后,法官總結了辯方的各項新申請,并征求公訴人意見。
公訴人認為:
第一,關于要求本案所有偵查人員出庭的申請,相關偵查人員并非被指控行為的親歷者,辯方這一申請實際關乎取證合法性問題,但該問題法庭已作決定,所以該申請無必要。
第二,其他相關證人已經有相關證言、說明等材料在卷,將在后續環節舉證,辯方可進行質證,也無出庭必要。
第三,關于調取銀行印鑒相關材料,已有大量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公司相關人員變動 情況,且與誰保管印章無關,因此無必要調取。
第四,關于調取梅州公安相關辦案場所錄像及梁某當日行程問題,相關錄像已被覆蓋無法調取,且該申請仍只關乎取證合法性問題,法庭已有結論。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偵查人員未向溫惠做出任何撤案、取保等認罪承諾,沒有誘供、騙供情況,且溫惠當日也并未在辦案場所實際見到過梁某,兩人也無對話,相關證據也將在后續舉證。
因寧遠喜辯護人已將溫惠與梁某錄音作為證據提交,并申請法庭安排客家話翻譯人員,法庭不僅同意了安排翻譯人員,為確保錄音內容得到準確、完整的解讀和呈現,還就具體翻譯方式及過程全面征求了各方意見,并最終確定具體步驟:
首先,確定翻譯人員;
其次,辯方重新向法庭提交自認為完整的錄音和對應的文字稿;
再次,翻譯人員翻譯錄音并與辯方提供的文字稿比對;
最后,翻譯人員出庭。
這段神秘的錄音早已吊足了外界胃口,庭審中,也多次被溫惠及辯護人提起,這段錄音到底藏著多少秘密?又能否如溫惠及辯護人所多次宣稱的那樣,一舉揭示本案最隱秘的真相?又能否達到直接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程度呢?
法庭關于客家話翻譯具體安排之周密,不僅令旁聽者嘖嘖稱奇,也令四名辯護人再無意見。
可以預料,在后續庭審中,這段錄音不僅會被毫無遺漏的翻譯為文字,也將被逐字、逐句解讀,甚至說話者的每一次停頓、每一種語氣,也都會被細細揣摩。
之后,因合議庭需討論、決定其他相關事項,上午的庭審僅進行了不到一個小時即告結束。
下午3點,庭審繼續。
法官首先簡要總結了上午庭審情況,隨即針對性的對各方就庭前會議報告的意見進行了回應。
關于溫惠人大代表資格問題。
法官稱,溫惠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其人大職務罷免決定已生效,所以并不存在非法拘留情況,并提醒辯護人若有異議,可在網絡檢索相關裁判文書及相關機構公告。
關于溫惠是否遭受刑訊逼供或其他變相肉刑。
法官詳盡援引了相關法規,并結合本案具體證據對各種非法取證情形逐一分析,最終認為本案不存在任何導致取證不合法的偵查行為,而具體證據也將在后續環節出示,辯方可進一步質證。
關于庭前會議上是否違法啟動排非程序的問題。
法官重申,各方對庭前會議的諸項安排并無異議,在審查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事項上,只是借鑒了庭審發問的方式,但并未安排雙方辯論,辯護人相關意見只是個人解讀。
關于是否同意新的證人出庭、調取證據問題。
法官稱,相關證人均已有筆錄在案,且補充偵查階段也重新制作了相關筆錄,暫無必要安排出庭,后續若有必要,將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調取相關證據。
法官發表完上述回應后,辯方未再“強行”發言——懸著的心可以放下了,而法官似乎也是第一次如此順利的主持庭審進入到下一個環節。
隨后,由寧遠喜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發表意見——令人擔心的情況還是出現了。
寧遠喜再次獲得發表意見的機會,而法庭上仿佛一度回到了開庭第一天。
不過,我們既已足夠了解寧遠喜的法庭風格,自然就沒必要再過多關注,而只需從 他長達兩個小時的發言中,盡量提煉有助于我們進一步了解案情的信息。
完全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寧遠喜今天的發言,那就是:
本案根本沒有任何犯罪事實!
這既是他所有發言內容的出發點,更是落腳點,既是他最核心的觀點,又被他作為抨擊炮制“冤案”者甚至司法人員的主要論據,綜合來看,似乎呈現出如下的論證邏輯:
沒有犯罪事實 →官商勾結報假案→辦案人員辦假案→源頭上徹查→沒有犯罪事實
按照這一邏輯,無論寧遠喜發表什么內容,也無論法官如何提示他圍繞指控事實發言,他總能對應到上述鏈條中的一環來證明自己的發言全都服務于“沒有犯罪事實”這一核心觀點。
他頑固的堅守這一論證邏輯,導致最終呈現在法庭上的景象就是:為了維護自己“沒有犯罪事實”這一核心觀點,寧遠喜指控其余所有涉案人員及司法人員都在造假——其他涉案人員因此涉嫌誣告陷害罪,而司法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
客觀而言,寧遠喜今日的發言仍然冗長、散亂且離題太遠。
不過,通過他關于被控行為過程披露以及辯解,筆者還是隱約發覺他完全知曉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規定,而他圍繞兩宗被控行為所發表的大量內容,與其說是在試圖還原事件經過,不如說是在小心翼翼的回避。
比如關于被指控的侵占930萬元一事,寧遠喜稱這是葉華能和他之間的私下口頭約定,是支付給他的獎勵,只是約定以財務顧問費名義的支付。
根據他的這一說法和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他所實際控制的企業的確通過財務顧問費的名義收取了被害單位支付的930萬元,而至于這一行為能夠構成職務侵占罪,則取決于這筆款項的真實性質。
根據指控,被害單位在付款時受其蒙騙,并不知曉該筆支出的真實性質和去向,認為其構成職務侵占罪。與指控相反,寧遠喜稱該筆費用是被害單位對其個人獎勵,因此自己不構成職務侵占。
所以,寧遠喜若想要證實“個人獎勵”使自己脫罪,舉證上也并不復雜,比如可以提出當年的相關錄音、私下協議等證據,但他在這一點卻只是點明即止,不僅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更多的辯解——當年是否真的有這一說法?沒有證據,就不能證明。
而關于其被指控以1500萬元低價購買被害單位價值3000余萬元(課稅價)房產一事,則不僅給人避重就輕的感覺,甚至有點強詞奪理了。
比如,就1500萬元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合理價格這一問題,他認為公訴人根本沒有資格對這一經濟行為做出判斷,市場交易買賣自由,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簡而言之:成交價就是合理價,至于稅務局和評估機構給出的3000多萬元評估價,他認為都不是真實交易行為,只能作為參考。
但是他卻完全回避了公司當時是否知曉自己暗中購買了這棟房產這一問題,并稱阿貓還是阿狗買,并不重要——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很重要。
除此之外,他不過在一遍遍強調這兩筆巨額費用的支出全都經過葉華能和公司審核,雖然利益都進了自己口袋,但他也拿的有理有據、絕非侵占。
總而言之,他的種種辯解最終產生的效果,無非是向法庭一次次證實被指控的兩宗行為客觀上的確存在,而在關乎罪與非罪的核心問題上,寧遠喜不僅至今沒有提供任何真憑實據,似乎又總在小心翼翼的回避——在這里,寧遠喜似乎犯了一個他熟悉的錯誤,這是一個需要用證據去證明的問題,而他再多的說明也于事無補。
不知明日,他還會說些什么。
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夏海龍律師”視頻號,觀看每周刑辯直播。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
夏海龍律師
聯系方式:15618405715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