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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報道:被稱作“小刑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近20年后迎來首次大修。
因為只有刑法才能對人實施人身自由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屬于行政法,但是也可以對人實施人身自由處罰,所以被叫作小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一半以上的應罰行為和犯罪樣態一致,所區別的只是違法情節的輕重不同。《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違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有“小刑法”之稱。通俗地說,大多數未被入罪的違法行為,都能在這部法里找到否定性評價和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也和刑罰一樣,是國家對個人發動懲戒的重要機制。也因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備受公眾的關注,在一定意義上這樣的說法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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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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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行為?在實際工作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行為:
(l)看情節是否嚴重。有些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看情節是否惡劣。有些行為情節惡劣的,就構成犯罪;情節不惡劣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3)看后果是否嚴重。有些行為后果嚴重的,就構成犯罪;后果不嚴重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看數額是否較大。有些行為數額較大的,就構成犯罪;不是數額較大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5)看次數是否多次。有些行為多次實施的,就構成犯罪;不是多次實施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6)看是否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有些行為已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就構成犯罪;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7)看是否特定主體。有些行為只有特定主體實施時才構成犯罪。
(8)看是否特定對象。有些行為只有針對特定對象實施時才構成犯罪。
(9)看是否以此為業。有些行為只有當行為人以此為業時,才構成犯罪。
此外,有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表現形態上,與犯罪行為完全一致,沒有后果、次數、情節、數額等區分。此時,就應當依照刑法第13條但書,即“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定是犯罪行為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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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意義上,目前的刑事立法修改頻繁,導致《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平衡,相當部分案件直接進入了刑事司法程序。
而理論上講,應當是先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的刑法修改太頻繁了,動輒入刑這不是社會之福。
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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