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見證和監督下,榮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不執行裁定罪案件,近30名被執行人及申請執行人參加旁聽。
01
基本案情
陳某某與榮縣某公司(楊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2023年,陳某某因榮縣某公司拖欠其勞務費,向榮縣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審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榮縣某公司所有的2臺SDLG牌L955F輪胎式裝載機。經調解,雙方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但榮縣某公司未按期履行,陳某某遂向榮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法院拍賣一臺裝載機兌付首期欠款。在二期欠款仍未履行的情況下,該公司法人楊某某將第二臺查封裝載機私下出售,致使民事裁定書查封的財產無法交付執行。楊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裁定罪,榮縣法院依法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起訴。
02
審理經過
案發后,楊某某如實供述其擅自將第二臺被查封的裝載機,以9.1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另一債權人羅某某的事實,其中2萬元用于抵債,剩余7萬余元由羅某某支付給楊某某后被其用于個人生活開銷。
歸案后,楊某某認罪認罰,并在開庭前主動向申請執行人陳某某履行部分義務。
榮縣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擅自處置查封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認罰并履行了部分義務,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03
威懾警示
庭審結束后,法官以集中約談的方式對參加旁聽的被執行人開展普法教育,結合楊某某拒執案審理過程,深度剖析拒執的違法成本與法律后果,為被執行人們“敲響警鐘”,并逐一釋明拒執行為觸犯的刑法條款及量刑標準,強化警示教育效果。
其中一位被執行人吳某某當場表示:“我一直心存僥幸,覺得拖延履行,法院也拿我沒辦法,今天才明白惡意逃避執行可能構成違法!我愿意立即履行1.2萬元,剩余債務分期還清!”
其余被執行人亦深受觸動,紛紛表示會積極配合執行工作,早日把錢還完,解決債務問題。
申請執行人郝某感慨道:“旁聽庭審,我親身感受到了法院打擊拒執的力度。通過法官釋法和與執行干警溝通交流,更加明白執行并不只是法院一家的工作,作為一名申請執行人,要努力找尋被執行人的行蹤和財產線索,這樣才能盡快把錢要回來。”
內容來源丨榮縣人民法院
編輯:一條 編審:勇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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