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從許童處購買一只寵物貓,后被貓咬傷,故將賣主許童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協議,許童返還購貓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許童支付醫療費780元及代管費。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吳敏的全部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吳敏訴稱,其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從許童處購買一只寵物貓,許童承諾“貓保證健康,保證性格”,口頭表示貓不會咬人。其收到貓次日后被貓咬傷,到醫院打了狂犬疫苗及破傷風。故起訴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協議,許童返還購貓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元為基數,按照LPR標準自2025年1月10日起計算至許童實際返還吳敏購貓款之日止)、許童支付醫療費780元及代管費(按照每日60元標準自2025年1月10日起計算至許童將貓實際取回之日止)。
被告許童辯稱,吳敏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涉案貓符合合同約定,吳敏以主觀期待替代合同約定,將寵物天然習性等同于質量瑕疵,違背交易常理。涉案合同未約定“貓不咬人”,其已依約完成疫苗接種、驅蟲等義務,貓的健康狀態符合合同約定;吳敏主張的“咬人”行為與合同約定的健康標準無關,屬于寵物天然習性,吳敏主張解除合同無依據。吳敏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寵物習性有基本認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風險,故其主張的醫療費、代管費及利息無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吳敏和許童通過二手交易平臺、微信達成購貓合意,吳敏向許童支付購貓款,許童向吳敏交付貓,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首先,關于許童的身份認定。許童自述涉案貓咪銷售并非出于營利目的、銷售價格低于通常市場價,訴訟中,許童提交了本人社保繳費記錄以證明其在公司有全職工作,且其案涉二手交易平臺賬號未發現長期大量的售貓信息,故許童銷售行為不構成經營行為,許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本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普通買賣合同關系,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其次,關于吳敏主張的質量問題。吳敏主張許童交付的貓性格淘氣頑劣兇悍好撲咬,完全不符合許童對貓的介紹說明,其購買寵物貓的目的在于與孩子作伴,這只貓淘氣頑劣會咬人,不但不適合陪伴孩子,反而對孩子存在較大威脅,其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主張行使法定解除權。許童作為原告,應當對不符合質量要求一節承擔舉證責任。案涉標的物為一只幼年小貓,具有一定特殊性。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對于幼年小貓性格是否淘氣頑劣、是否會咬人、在何種情況下會咬人等問題無法確立客觀統一標準,很難做出準確的認定;僅憑幼年小貓咬人這一事實亦不足以認定該小貓性格淘氣頑劣、難以教養。根據許童介紹貓時表述的“性格粘人比較安靜,睡得香,吃飯慢條斯理”“我家貓保證健康,保證性格”等內容無法認定雙方就“貓不咬人”這一情節達成過合意。庭審中,許童表示其從未做出過“貓不咬人”的承諾,吳敏也未能提交證據對許童承諾“貓不咬人”這一事實加以證明,故吳敏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許童作為賣方,就標的物的質量保證義務主要體現在保證出售貓咪的品種年齡、健康狀況符合約定;對于幼年小貓不應當咬人這一情節,并非法律規定的出售人應當盡到的質量保證義務。吳敏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許童出售的案涉貓違反了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質量保證義務,故應當對此承擔不利后果。
綜上,對于吳敏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貓款、支付醫療費和代管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網購寵物具有高效便捷、選擇多樣的優勢,但同時暗藏貨不對板、售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缺乏售后保障等風險,消費者需謹慎選擇,避免“踩坑”。
1.注意辨別二手交易平臺個人賣家的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會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來認定賣家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進而判定糾紛適用的法律依據。
2.充分考慮寵物交易的特殊性。活體動物不同于普通商品,其行為受環境、飼養方式等多重因素影響,具有不可預測性。買方在購買寵物前應充分了解動物習性,對飼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提前予以充分考慮、理性評估;賣方亦需全面如實告知已知信息,避免后續產生糾紛。
3.交易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對于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交付寵物的質量標準、售后服務等關鍵內容要進行明確約定,保留交易過程中的溝通記錄、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舉證。
作者:蘇晨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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