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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之間的房屋買賣,本應基于信任與情誼,卻因房款支付問題演變成法庭上的對峙。當親情遇上利益,法院又將如何判定?讓我們通過這起真實案例,探尋背后的法律邏輯。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江明向法院提出四項訴訟請求:
判令解除江明與陳遠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判令趙芳、趙婷、陳輝、任蘭配合江明將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江明名下;
判令趙芳騰退位于北京市一號房屋;
訴訟費由趙芳、趙婷、陳輝、任蘭承擔。
江明稱,一號房屋原是自己單位分配,后買斷獲得產權,并借給陳遠、趙芳居住。2010 年 11 月,陳遠、趙芳以無住房為由,請求購買房屋。出于親屬關系,江明以 20 萬元的優惠價出售,但對方一直未付房款。2022 年陳遠去世,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江明多次催款無果。因陳遠繼承人繼受合同權利義務,故將其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趙芳、趙婷共同辯稱:
合同已履行完畢:2010 年 11 月 25 日,江明與陳遠簽訂合同當日,陳遠就以現金支付房款,江明也完成房屋過戶登記,并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變更為陳遠與趙芳共同共有,合同權利義務已全部完成,無需解除 。
超過解除權除斥期間:合同履行完畢至今已 13 年,江明在此期間從未提出異議,如今突然否認履約事實,已超過法定 1 年的除斥期間,應駁回其訴求 。
存在虛假訴訟嫌疑:陳輝系陳遠與前妻之子,長期未與陳遠共同生活,對房屋買賣不了解,且曾起訴趙芳爭奪房屋,存在與江明串通可能;任蘭由江明一家照顧,關系密切,其陳述也應審慎對待 。
程序違法:陳遠去世后,其遺產法定繼承糾紛案已立案,一號房屋屬遺產之一,本案應中止審理,等待繼承案結果,否則會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
陳輝未到庭,書面辯稱房屋先是江明贈與陳遠,后陳遠又于 2013 年贈與自己,尊重法院判決。任蘭同樣未到庭,書面表示對房屋過戶事情僅知大概,聽從法院判決。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人物關系:陳勇、任蘭是陳遠父母;陳遠與前妻育有陳輝;趙芳與前夫育有趙婷;陳遠與趙芳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結婚;江明是陳遠妹夫;陳勇 2020 年 3 月 16 日去世,陳遠 2022 年 9 月 10 日去世 。
房屋交易過程:江明曾為一號房屋所有權人,2010 年 11 月 25 日與陳遠簽訂合同,以 20 萬元出售并完成過戶;2011 年 1 月 27 日,房屋變更登記為陳遠與趙芳共同共有 。
爭議焦點:陳遠是否支付 20 萬元房款存疑。江明主張未收到房款,提交水電費、物業費等繳費記錄證明費用由自己承擔;趙芳、趙婷認為已現金支付,且陳遠當時經濟寬裕,具備支付能力,并提交陳遠收入相關證據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遠是否實際支付 20 萬元購房款?
江明是否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本案是否應中止審理等待繼承案結果?
(二)法律分析
房款支付認定:雙方均無直接證據證明房款支付情況,但從房屋過戶時間、親屬關系以及江明在陳遠生前未主張解除合同等因素綜合判斷,趙芳主張已支付房款更具合理性 。
合同解除條件:根據《民法典》,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因無法認定陳遠未支付房款,江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其訴求缺乏法律依據 。
程序問題:雖然一號房屋涉及繼承糾紛,但本案主要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繼承案結果不影響合同糾紛的實體審理,無需中止 。
三、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駁回江明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明確了合同履行的有效性,維護了現有房屋權屬狀態。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買賣風險防范
規范交易流程:無論親屬與否,房屋買賣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房款支付方式、時間,并保留轉賬記錄、收據等憑證 。
及時主張權利:發現對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主張權利,避免因時間過長喪失勝訴權 。
(二)親屬間財產處理建議
明確財產性質:涉及贈與、買賣等財產轉移,需書面約定性質,防止日后產生爭議 。
避免情感綁架:處理財產問題應理性,不能因親情忽視法律風險,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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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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