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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本是人生大事,卻因房屋租約問題陷入糾紛。定金能否雙倍返還?合同該如何處置?今天就通過這起真實案例,為你解讀房屋買賣中的法律門道。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明、蘇婷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確認與被告王強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解除;
判令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1000000 元。
林明、蘇婷稱,2023 年 9 月 18 日,通過乙家地產購買王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房屋總價 765 萬元,定金 50 萬元。合同明確要求王強在交房前解除租賃關系,并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前完成過戶。然而簽約后,王強于 9 月 22 日告知中介,房屋已續約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因租戶拒絕騰房無法履約。此后,原告多次催促,王強卻以房屋售價低、租戶到期才搬等理由拖延,甚至要求原告接受帶租約購房。原告拒絕后,王強仍未解決租賃問題,導致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故訴至法院要求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王強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提出可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但不返還定金。他表示,合同中已有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實際是因房屋價值降低,原告不想購買,拒絕網簽且未支付首付款,違約方應為原告。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簽訂與定金支付:2023 年 9 月 18 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情況、交房時間、過戶時間及定金支付方式等。林明、蘇婷依約于 9 月 18 日、19 日支付定金共計 50 萬元 。
租賃糾紛產生:9 月 22 日,王強告知中介房屋續約,中介轉達原告;同日微信記錄顯示,原告催促網簽,中介稱王強因租戶問題不配合 。
多次協商無果:
10 月 9 日,多方協商騰房,王強提出帶租約出售或等租期結束履行合同,被原告拒絕;
10 月 27 - 28 日,中介與雙方溝通,王強承諾 11 月 1 - 2 日過戶、15 日交房,但原告對租戶騰退情況存疑;
11 月 8 - 9 日,王強表示無法按承諾騰房,且訴訟解決風險大,原告明確拒絕帶租約購房 。
合同解除爭議:2024 年 1 月 25 日,原告向中介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王強稱未收到;起訴狀副本于 7 月 5 日送達王強,案件 8 月 19 日開庭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條件?若解除,應于何時解除?
哪一方構成違約?原告能否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二)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判定:雖王強續簽租約構成違約,但根據合同約定,此違約不屬于根本違約,原告本不享有單方解除權。不過因原告起訴要求解除,被告也認可解除,依據《民法典》關于合同合意解除的規定,法院認定雙方達成解除合意,合同于開庭日(2024 年 8 月 19 日)解除 。
違約責任認定:王強未按約定解除租賃關系,導致合同履行受阻,存在過錯;其稱原告因房價下跌拒買,缺乏證據支持。但原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需證明被告存在根本違約或收受定金方不履行債務,本案中王強違約程度未達此標準,故原告該訴求無法律依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林明、蘇婷與王強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解除;
王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林明、蘇婷定金 500000 元。
這一判決明確了合同解除時間,同時根據雙方責任劃定了定金返還范圍。
四、案件啟示
(一)房屋買賣風險防范
簽約前盡調:購買二手房時,務必核查房屋租賃、抵押等權利負擔情況,要求賣方出示租賃合同,確認租期、租金及租戶優先購買權等細節 。
細化合同條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賣方解決租賃問題的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買方在無法按時履約時的救濟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
(二)定金規則注意事項
區分定金與訂金:“定金” 受定金罰則約束,交付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需雙倍返還;“訂金” 無懲罰性,僅作預付款 。
謹慎行使權利:主張雙倍返還定金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對方根本違約,否則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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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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