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姜明圓 文夢雨
近日,張女士向大象新聞反映,女兒因注射頭孢引發過敏癥狀,在轉院運送途中因沒有必要急救導致去世,“這些年一直在申訴,雖然贏了官司,醫院賠付了9萬塊錢,但是法院判決救護車賠償的48萬余元判賠款一直未給。”
【講述】
張女士的女兒劉麗麗,2020年7月29日,因患風濕病到吉林大學第一醫院風濕病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多發性肌炎(抗合成酶綜合征)。
“當時就給醫生介紹了女兒情況,此前到沈陽盛京醫院以及北京協和醫院等處治療過,還因輸用頭孢過敏導致搶救過的經歷,所以此次特別注意。4年前也曾在“吉大一院”風濕科治療了12天,以前病歷也有記載女兒有頭孢類抗生素過敏史。”張女士向大象新聞記者坦言,“我也不知道他為啥給打上頭孢了。”
2020年8月2日,張女士稱入院時將女兒有頭孢類過敏史的情況告訴了護士,對方也做了記錄,“上午10時左右給女兒注射了頭孢吡肟。”當天下午3時左右,女兒開始出現頭痛、嘔吐、冒汗等過敏癥狀,8月3日中午1:30左右被送進呼吸科重癥室繼續治療。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8月2日,醫患溝通記錄單載明“現患者病情危重,感染控制不佳,建議升級抗生素至頭孢吡肟,否則有病情加重危及生命可能,患者家屬意見:繼續使用原抗生素。8月2日,吉大一院為劉麗麗行頭孢吡肟試敏陰性后,注射了頭孢吡肟.
8月5日劉麗麗從吉大一院出院,轉往上級醫院繼續治療。出院診斷:多發性肌炎,雙肺肺炎等。當日上午11時左右,一輛有“吉大一院”標識的120救護車將女兒轉往北京,途中她發現該車不具備起碼的急救條件,甚至連氧氣瓶都不夠用。
判決書稱,劉麗麗于8月5日轉往北京協和醫院救治,仁康急救站工作人員于吉大一院內承接了該轉運業務,并與劉麗麗家屬簽署了制式轉運協議書,協議書名頭為“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病人轉運中心轉運協議書”。
張女士回憶說,沒想到,當晚11:30左右,該車正行駛在北京市通州區,女兒在途中不幸去世。長春市南關區長通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給劉麗麗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死亡原因為“多發性心肌炎,遺體未行尸檢,已火化”。
張女士質疑,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死亡證明少打了“推斷”二字,“應該寫成‘推斷死亡原因為多發性心肌炎’,女兒其實就是打頭孢引發的病情加重。”
【死因成謎】
2021年,張女士將“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訴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鑒定事項為“吉大一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該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據現有材料無尸檢報告難以明確其具體死亡原因及具體損害程度。該法院又啟動備選鑒定機構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該鑒定機構出具不予受理說明。
2022年3月2日,夫妻倆再次訴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申請對劉麗麗的死亡進行死亡推定鑒定。該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以及中山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同樣兩所鑒定中心均出具不予受理函。
鑒定機構認為依據現有材料無法進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劉麗麗的死亡原因該法院無法查清,張女士夫妻倆主張她系因注射頭孢過敏后死亡的事實,該法院無法認定。
【判決】
張女士認為,女兒的死亡是因院方醫生使用頭孢導致過敏以及120救護車不具備急救條件,沒有急救設施等造成,稱兩被告應對女兒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審理查明,劉麗麗在轉運途中在轉運車上去世,而非在醫院內去世,故而醫院并無告知尸檢義務,張女士夫妻倆在女兒未行尸檢情況下將遺體火化,導致她死亡原因無法查清,應對此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后果,綜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吉大一院”的醫療行為構成侵權。
該法院還認為,“仁康急救站”的車輛能停放在“吉大一院”院內并承接轉運業務,應是經過允許的,該轉運車上有“吉大一院”急救中心標識,工作人員在院內招攬業務,“仁康急救站”與轉運患者或家屬簽署的協議中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轉運中心字樣,該標識足以讓患者對該轉運車產生合理信賴,甚至以為轉運車就是“吉大一院”配備的。對于對方在醫院內的轉運服務工作負有監督管理義務。
經庭審查明,案涉轉運行為存在多處問題,轉運行為欠缺規范,該院對案涉轉運行為應承擔一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結合過錯程度,酌定“吉大一院”賠償責任比例為10%。
朝陽區法院稱,“仁康急救站”明知劉麗麗病情危重,需要在轉運途中采取必要急救措施以維系生命,卻在自身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具備急救能力情況下承接該項業務,明顯超出其能力范圍。又稱,“仁康急救站”在其配備的醫護人員、急救設備、執業資質方面均不具備對危重患者實施急救的情況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轉運業務,又因配備氧氣不夠充足,中途兩次加氧氣延誤了寶貴的救治時間,客觀上加大了患者喪失救治的幾率,其應對患者劉麗麗的死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酌定“仁康急救站”賠償責任比例為60%。
2024年6月28日,長春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張女士說,二審判決生效后,兩被告一直沒有支付相應的判賠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倆向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來“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賠款,然而“仁康急救站”僅支付了約6.8萬元,尚欠48萬余元至今沒有支付。“我們蒙受喪女之痛后,近一年來又因判賠款沒有執行到位而備受煎熬。”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認為,法院認定其明知仁康急救站車輛使用醫院標識在院內招攬業務,卻未履行監督管理義務,對患者因信賴標識產生的損害存在過錯,故直接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因無資質承接轉運業務、急救設備不足等自身過錯導致患者死亡,需獨立承擔60%的賠償責任,與吉大一院的責任無連帶關系。根據判決書的判決,目前侵權之債已經轉化為合同之債,根據判決,醫院不需要對救護車隊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醫院沒有代替仁康急救站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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